同性婚姻 司法、立法與人民的博弈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7/09/2015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6月26日以5比4裁定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全美五十個州都要容許同性戀者結婚,並享受與異性婚姻同等的千多項聯邦福利和權利,同性戀運動可謂達到空前成功。

今期《燭光網絡》將帶您認識全球第一個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如何為全球同性戀運動揭開序幕,分析不同國家通過同性婚姻的歷史背景、原因及其宗教背景。然後,我們再看看美國最高法院對同性婚姻裁決的理據,詳細了解判辭中支持及反對方的論點,五位法官按他們對自由詮釋,認為當初制定憲法的人未必能全面理解自由的真義,故他們授權下一代對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有新的學習。因此,隨著新一代人對自由的意義有新的啟迪,以往未被發現的自由亦應得到憲法的保障,判同性戀者的結婚權受憲法保障;而四位持反對意見的法官則認為同性婚姻既沒有在憲法內明言,又不是植根於歷史與傳統,故它不是一種可繞過民主程序而獲得保障的基本權利。美國及香港都是三權分立的地方,美國法庭對同性婚姻判決所激起的千層浪對香港不能說毫無影響。此外,我們輯錄近年香港不同人物對同性婚姻的言論,使大家可以更立體認識同性婚姻在香港的最新討論、發展及挑戰。

今個暑假,最受大人和小朋友歡迎的電影,非《玩轉腦朋友》莫屬,但這套電影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版本,因不同地方的社會、文化、歷史、傳統及價值不同,作出十多項微調。面對席捲全球的同性戀運動,傳統的一男一女婚姻制度正受嚴厲的挑戰,香港是否一定要跟隨歐美國家近年的做法,將西方那套意識形態直接植入,抑或可以有一套新思維,創造一條適合香港人走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