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歧視 撐溝通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7/01/2013

行政長官梁振英在首份施政報告中表示,對於是否需要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免受歧視,是一個極富爭議性的課題,必須審慎處理,會繼續廣泛聽取不同的意見。對於有人認為政府不就立法展開諮詢便會令社會連討論的機會也沒有,是言過其實,因為社會上有關討論其實每天都在進行,在香港這個自由社會,誰也阻不了。而且支持同性戀運動的立法會議員若要提出口頭質詢、動議辯論,甚至要求在立法會內成立專責小組跟進亦沒有難度。過去兩三個月的真正爭論焦點其實是應否一刀切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而不是應否諮詢。

大家只要看一下何秀蘭議員在施政報告發表後幾個小時,便發表一份詳細的性傾向歧視條例建議書,便知他們其實早有準備,亦一如我們之前憂慮,若要進入立法程序其實十分容易,因為過去十多年,立法會已多次討論有關條例,絕對不是由零開始,正反雙方的論點亦有充分的機會去表達。

雖然我們反對訂立會產生逆向歧視,以及要教導學生同性戀和異性戀完全一樣的性傾向歧視條例,但我們從來不反對政府及社會人士更深入了解同性戀者究竟受到甚麼具體的歧視,正如過往在討論家暴條例時,我們亦由一開始便表示,任何人士若面對暴力威脅,政府亦不應坐視不理,問題只是應以合適的、不會動搖法律上對婚姻和家庭定義的方法去處理。過去我們聽到很多有關同性戀者被歧視的個案,主要都是指因為其他人(特別是家人)不認同同性戀,令他們不敢公開性傾向,因此感到被歧視,甚至產生抑鬱,但很少是一些實質而具體的歧視,除非大家決定立法不准任何人再反對同性戀,否則立法亦不能解決問題。

對於一些同性戀者的訴求,我們認為可以透過修訂現有法例去處理,例如制定不公平解僱法,所有人士,包括因為性傾向、年齡、身材、樣貌或者新來港而受到無理解僱的皆受保障。此外,亦可以立法規定所有成年人皆可以預先簽紙授權一個他信任的人(毋須是配偶或直系親屬),在他病重或神智不清時可以探望他、代他簽署醫療文件、甚至死後合葬。

今時今日,愈來愈多同性戀者出櫃,社會人士一般都沒有特別的反應,很多傳媒更加讚他們勇敢。反而大家若果公開表示不贊成同性戀行為,所要承受的攻擊更大。一個真正多元共融的社會,是應該互相尊重,接納彼此的差異,當大家對一些倫理道德標準有不同意見的時候,應該透過和平、理性的方式討論,不要人身攻擊,更加不要以辱罵和抹黑的手法表達。

同性戀者的私生活現時已經受到法律保障,若果有同性戀者一些基本的權利(例如接受教育、醫療、社會福利和居住;以及人身安全;言論、集會、結社的自由;選舉和被選的權利)受到剝削,社會大眾應該正視和討論,不過,若果要改變婚姻制度就必須要有社會共識。我們反對一切歧視,希望社會上不同意見的人士多些溝通,減少誤會、縮窄彼此之間的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