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是遊蕩、不誠實取用電腦、擾亂秩序?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1/10/2017

有報道引述輔導機構的數字顯示,偷拍的情況普遍,佔該機構輔導個案接近四成。該機構將「偷拍」與非禮成人、非禮兒童的個案並列作比較,指出「過去兩年,求助者當中,偷拍佔整體罪行的比率更上升至53%,可見問題普遍程度有上升趨勢。」

既然需要輔導,犯案者可能有其心癮或性方面的需要而轉向以偷拍方式來滿足自己。這不單會影響自己,使自己繼續沉淪於色情的圖片及資訊中,亦會傷害、影響到公眾,若犯案者偷拍他人,他將有可能觸犯:

  1.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 作出任何下流、猥褻、冒犯、令人厭惡的行為,或進行有可能致使社會思想腐化、道德敗壞、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的事,均屬犯罪;
  2.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 在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遊蕩是指任何人沒有實際目的或原因,在受管制的地方徘徊、逼留或流連。受管制的地方不一定是密閉地方;
  3.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 控方亦可考慮引用「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令自己或他人獲益),起訴偷拍者。「電腦」可包括數碼相機和智能手機,這些裝置均可用來拍照或拍攝短片。而涉案的偷拍行為在公眾抑或私人地方發生,並不重要;
  4.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 在公眾地方[1]偷窺或偷拍另一人的私處,將可視作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2],以致可能破壞社會安寧而被檢控。[3]

 

雖然電腦純粹藏有偷拍女性裙底的照片,照片沒有讓人辨別得到的特徵(例如被拍女性的身份、拍照的時間及地點、誰拍攝照片等,而當事人亦不知自己被偷拍),藏有這些照片,不算是違法。不過,警方可能會進一步調查,查明照片是否由相片擁有者所拍。如果找到足夠證據,他就可能會被控不誠實使用「電腦」;而犯案者如在公眾地方偷拍女性裙底時被捕,而事主並不同意他偷拍,他這樣的行為或會引起事主恐慌,或公眾憤慨,他或會被控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等罪名。

單從罪名來看,我們不會察覺這些犯罪行為與性有什麼關係,也看不出偷拍罪行的嚴重性,你又會否認為曾犯案者需要被列入「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的名冊當中?正因為法律條文的限制,偷拍不被歸納為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性罪行之一,亦不是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所涵蓋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

香港曾發生公司高層使用智能手機偷拍女職員裙底被捕、大學職員在學生宿舍使用手機偷拍女生洗澡、的士司機偷拍女乘客哺乳等案件,同樣只被控《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

但當求職者在應徵向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提供服務(例如教師、補習社導師、興趣班導師、照顧兒童的社工、兒科醫生和護理人員、特殊學校及宿舍的教職員等)或有關的職位時,為了保護兒童或未能保障自己的人士,我們又如何證明他們不曾犯上偷拍他人私處等令人感到被嚴重冒犯,甚至安全受到威脅的行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推行至今己近六年,是時候全面檢討一下了。

 


[1] 「公眾地方」是指任何公眾人士於當其時可以付費或其他方式,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例如公眾可使用的洗手間、街道、可進入的花園及港鐵車站等。

[2] 擾亂秩序的行為可包括偷拍另一名女子的裙底、企圖偷拍裙底或偷窺他人如廁等。

[3] 任何人的行為如對他人構成實際傷害或可能構成實際傷害;或對某人的財產構成實際傷害或可能構成實際傷害,而當事人在場,便屬破壞社會安寧。個別行為是否可能破壞社會安寧,將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然而,法庭基於公眾對偷拍裙底的反應,一般會判斷社會安寧已可能遭到破壞。

曾經刊載於: 

香港獨立媒體,11/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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