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回應(七):加拿大卑詩省模範老師Chris Kempling 言論受打壓

登報批評同志教育 受同運團體及教師公會攻擊
20/06/2013

事件簡介:2002年加拿大卑詩省一位有很好名聲的模範老師Chris Kempling,在地區的報紙撰文批評Gay and Lesbian Educators of BC ( GALE BC)的一些教材,認為它有誤導性,並會冒犯不少家長和摧毀道德標準。因此,政府設立的 British Columbia of Teachers認為Chris Kempling違反了教師操守,被停職停薪了一個月。 他多年在被打壓的洪流中努力掙扎,不論在經濟上或精神上都已大量虛耗。現在他已下了一個沉重的決定,就是被迫放棄在公立學校任教。
 
Kempling一直都贊成要寬容對待同性戀學生,他完全不是針對少數性傾向的同學,只是批評宣揚同性戀議程的教材而已,為何可以說成為歧視呢?就是因為這樣要弄到生活艱難,和承受多方攻擊,公平嗎?有些人說這與言論自由無關,只是專業資格的問題,但若在香港,一位老師批評學校「國民教育」的課程,因而被教育局取消教師資格,我們會認為與言論自由無關嗎?為何Kempling作為老師連發表意見批評同性戀也不成呢?
 
這是因為加拿大已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卑詩省把這應用到教育領域,將「不認同同性戀」也定性為「性傾向歧視」。事實上,在同性戀運動的洪流中,一切關於性傾向的負面描述都會被定性為政治不正確。即使是老師評論學術數據和教材,只要對同性戀有任何負面的描述,都會受到政治打壓。
 
有指Kempling以「市民身份投稿」是誤導。原文為「值得注意的是: Kempling不是在學校或課室表達他的意見,難道他只是用市民身分表達意見也要被懲罰?」實際是指Kempling投稿到報紙,並非正在履行教師職務,而是正行使一個任何市民也擁有的權利──言論自由。

亦有指這例子與性傾向歧視條例無關。其實在加拿大人權法中,列明「性傾向」是其中一種禁止歧視的範疇,而在卑詩省上訴庭的判詞中,亦認為Kempling的言論屬歧視,故這案例其實與歧視法有莫大關係。

究竟Kempling在批評甚麼同運議程的教材?他在2004年的公開演講中曾提及:

例一:「在校園中的同志報紙Xtra West,有好幾頁廣告,都是一些人在找尋一夜情式的性交對象,內容包括他們的性器官的尺碼和特徵,及他們的性特殊「嗜好」,例如有人希望找到人射尿或排糞在他們身上。這些報紙現已寄給一些中學和Lower Mainland 的同志青少年中心。Dr. Kempling寫了幾封信給教育局局長,指出政府資助的工作坊在鼓吹這類生活方式。他得不到回應,所以公開發表意見,提醒家長關注這種情況,他也因此被取消教師資格。」

例二:「把一些仍然歸類為不正常的行為(如transgenderism, transvestitism, sado-masochism)當作正常行為提倡;同性戀者平均每年有100個性伴侶( 1980年在波士頓的研究),這被視為沒問題;縱使已進行了多年的愛滋病教育,在溫哥華超過40%的年青同志仍在進行沒有保護的肛交(Health Canada的統計數字);根據在South Florida的研究,四分三愛滋病患者仍進行不安全性行為,且沒有告知他們的性伴侶;他們說有不同性傾向的人患愛滋病的機會均等,事實上超過70% 的新愛滋病個案源自男和男的性行為;在提供給青少年的報紙上,有不少浴室的廣告,大家都知道這些是性放縱和戀態性行為的場所。」

Kempling反對在學校課程加入同性戀議程的教材,並撰文指他作為教師,會拒絕教導「濫交是可接受的」、「變態是正常的」、「不道德是我們值得驕傲的」多元文化。他亦在文中引用學術研究,指「同性戀者的濫交情況及感染愛滋病的數字也比較高」。他道出在許多不同信仰中同性戀行為也是不道德,亦「有可能是由負面心理社會影響而產生」。Kempling從來只是去批評某些人的行為,而非針對一個人。作為老師,是否就沒有良心自由去批評行為模式呢?究竟這些言論有何歧視?

作為一個學校輔導員,Kempling指「嘗試與人爭拗該性傾向是否令人感到快樂」並不是他的工作,這亦是道德上不適當的,他更沒有如此做過。我們反而要質疑,有同性性困惑的人,是否一定要接受自己是同性戀者?當這個人主動提出脫離同性戀生活的要求時,輔導員亦應該尊重尋求幫助的人,讓他在充足資訊下自決選擇,並讓這個人選擇自己喜歡的生活方式。

須知道Kempling是在公共空間發表其個人意見,他並非在校內工作期間提出。更令人無奈的是,校方亦沒有發現有任何學生或家長感覺受到冒犯,究竟教師會憑甚麼質疑Kempling能否負擔其專業責任?這顯然是對不同意見者的一種無理指控。更有趣的是,身為監管教師資格的教師會,為何有能力質疑Kempling的「心理輔導員」資格?

現在Kempling因提出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言論,而招致被停職一個月的處分。而這案件更令人關注的是,上訴庭是支持教師會的決定,即同意 Kempling的言論是歧視性的,這實使人擔心,發表不同意同性戀行為的言論會被視為歧視。還有,現時香港的大部份歧視法也是並非刑事罪行,難道我們要因這些言論只被罰款而不用監禁而感到高興?
 
如欲詳細了解案件,可參以下連結:
Kempling v. The 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 2004 BCSC 133
Kempling v. College of Teachers (British Columbia), 2005 BCCA 327
Kempling_v_School_District_No_28_(Quesnel)_and_Curr_(No_2)_2005_BCHRT_514
B.C. Teacher Kempling May Lose Teaching License for Defending Christian Beliefs
Kempling在2004年的演講:Going on the Offensive Against the Offensive (Without Being Offens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