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歧視條例》影響教育自由

黃仲賢、吳慧華   |   明光社項目主任、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17/01/2013

同運人士為了令社會肯定同性戀,會從不同渠道入手進行改變,課室便是其中一個他們希望影響的地方。現時教育範疇在四條歧視條例中都被列入保障範圍,若《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後,日後在教育過程中如有學生因為一些對同性戀負面的資料而感到被冒犯的話,有關老師及學校便會被指控觸犯「騷擾」法例。若果是這樣的話,會否對教育自由造成威脅?而且只教導對同性戀正面的訊息,對青少年又有何影響?

自2002年起,中華傳道會劉永生中學每年都舉行性教育週,取名為「性在有『理』週」,建立學生「理性」和「具責任感」的態度,以抗衡現今世界潮流下所扭曲的性文化,進而培養學生成為對家庭及對社會有承擔的人。學校每年都就不同的性教育議題安排講座、小組討論、班主任課和各種多元化活動。而這些年間也有些同學會因為打扮、舉止的關係,被誤認為同性戀者,加上校方也發現有同學會對同性戀存有誤解,故亦有涵蓋同性戀議題,透過講座和班主任課等讓同學對此有全面的認識和批判。

另外,學校亦會就不同範疇的個案制訂相關的程序指引,指導老師怎樣介入和處理,包括懷疑同性戀的個案。校方表示在輔導過程中,並非要他們接受或改變甚麼,而是強調理性選擇。事實上,青少年對自己的性傾向感到疑惑是正常的,不需要急於斷言自己是否同性戀者。學生要明白同性吸引、同性戀行為及同性戀者身份的分別,一個人即使有同性吸引,也非必然有同性戀行為,或以同性戀者作為其身份。他們是可以有選擇的,而且同性性傾向是有可能改變的。

 

成功立法後將出現逆向歧視

近期《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爭議不斷,若條例成功立法的話,校長鄭德富認為會於教育層面中出現逆向歧視的情況。他亦憂慮,若立法後只可教導肯定同性戀的教育,整個教育制度將會被破壞,多元的聲音亦不再被尊重。「說對方是惡魔的話當然不行,但亦不應處罰異見人士。我們會尊重一些人提倡青少年性自主的言論,亦可以討論,但更可以不同意。」他認為,因言論而被入罪是一種很差的教育,他會不惜以公民抗命民來反對。輔導主任許文偉老師形容情況「就如23條立法所帶給大眾市民的憂慮及恐懼一樣。至於逆向歧視的案例,即使一宗也嫌多。」

對於「同性戀教育」,許老師表示,若內容旨在教育學生尊重及不歧視同性戀者,是值得及應該推行的,理念方向就如學校的融合教育般推動及提倡平等、尊重、共融的關愛文化。鄭校長亦表示學校全方位的德育工作其實本身已在建立及強化這種關愛文化,正正培養同學彼此接納和尊重的態度。而對於近期有報道指曾有同性戀學生在某學校不時被同學欺凌,許老師強調若個別情況在學校出現,應該與其他歧視及欺凌的個案性質一視同仁,就個案所牽涉的群體作出迅速的訓輔導介入和處理,絕不可輕視也不應過度高調關注,因這反而會造成標籤效應,最終令受害者更受傷害。

 

認同同性戀教材恐成「洗腦」教育

但一旦因《性傾向歧視條例》關係,學校只能推行「肯定同性戀的教育」的話,會對青少年有何影響?校方表示教育是一後天培育、潛移默化的過程,在不同的教育環境下會孕育不同價值觀以致不同的人。這也是為何香港人在「國民教育」一事上極度關注及擔心的原因,懼怕下一代被「國民教育」洗腦。而外國「肯定同性戀的教育」對兒童及青少年必定有深遠的後天影響,校方不贊成推行。

許老師曾參考外國相關的教材內容,發現由小學、甚至幼稚園階段起已經向小孩子灌輸家庭和婚姻不再侷限於一男一女的構成,而可以是男男、女女的組合,顛覆傳統兩性社會天然組成的家庭單元,而這基本單元正是《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所重視的。他擔心此類教育會在後天上鼓吹甚至推動同性戀這種戀愛及生活方式的選擇取向。「因為這已並非單純教育學生尊重同性戀者這麼簡單,而是以平等及尊重之名,在不知不覺間透過教育後天塑造青少年的價值觀甚至性傾向,這無疑是另一類更值得關注的洗腦教育﹗」

他亦指出,「何況異性戀婚姻制度是在社會共識下所制定的鼓勵性制度,藉著這種家庭結合形式,透過自然生育延續後代,有利社會可延續的穩定發展。」「肯定同性戀的教育」向學生傳遞同性戀與異性戀皆擁有相等重要性的錯誤訊息,遠超過尊重同性戀者的教育意義,削弱了下一代對異性戀在建立家庭、建立社會過程中不能取締的重要價值。

另一方面,他發現這類同性戀教材除了灌輸家庭的多元組合外,更同時提倡「多元性別」的意識形態,即是已經不再強調男及女「兩」性平等,而認為性別實際上是一個光譜。除了生理性別,亦分開性別認同、性別氣質及性傾向。「每個人不需要被自己生理性別所規限,打破男、女的性別二分,內容具爭議性,這無疑為學生帶來不少不必要的性身分、性取向困惑。」

負責學生會的溫碧雯老師亦感到同學在同性戀運動浪潮下開始感到混淆。她曾與學生討論有關同性戀運動的進程,提及外國同性伴侶已經可以領養小孩,學生才發現問題的嚴重性。而從一些本地出現的例子,如榆林書店因不擺放女同性戀者刊物而被滋擾,令溫老師憂慮,若《性傾向歧視條例》通過後,這些書店的經營自由會被侵犯,被逼要擺放相關刊物。「若然連不認同的自由都被剝奪,那又是否公平呢?」

最後,許老師認為要教育學生明白歧視固然是不能容許,但「不認同並不等如歧視」。他重申:「教育本質上其實是愛的教育,愛裡有尊重和接納,接納裡可以有不認同,而不認同並不等如歧視。」就如老師在面對頑劣的學生時,在不認同其行為的同時,仍會不捨不棄地接納和愛護他,陪伴他走過一點一滴的成長路。

 

父母無權按自己的信仰道德觀教育孩子

2005年美國麻省一位父親David Parker不欲其就讀幼稚園的兒子參與灌輸「同性戀是正當的」(多元家庭及同性婚姻的正當性)教育課程。其後,他到學校與校方討論,希望學校在教授有關成年人的同性關係時,預先通知家長,並保證日後有同類情況時,老師會主動把他的兒子帶離班房。由於校方沒有作出任何承諾,Parker堅決不離開,最後Parker被警方拘捕並以手銬鎖著帶走,理由是擅闖校園。

2006年,Parker連同另一對家長向學校提出投訴,指控校方干擾他們按其道德觀教育自己孩子的權利。地區法院撤銷其指控,指出整個國家的法院都不認為憲法給予家長權利,去控制公立學校流通的資訊及課程,又或是檢視當中的材料是否與宗教信仰相符。2007年,Parker等人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

一經由國家訂立的學校課程,即使家長認為該課程內容與自己的信念不同,甚或如何不適合孩子,都無法干預。

 

資料來源:
www.davidparkerfund.org/html/background.html
www.davidparkerfund.org/MotionToDismis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