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修訂 異見「收聲」

藍俊文    |   明光社項目主任(社關行動)
09/10/2014

平機會趁著立法會休會及政改討論熾熱的時候,在7月推出《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文件(《文件》),提出77條諮詢問題,其中「事實婚姻關係」及「國籍、公民身份和香港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最惹公眾關注。最近,平機會決定將諮詢期延長至10月31日,讓公眾能繼續表達意見。

今次平機會的諮詢可以形容為「大包圍」,將現時四條歧視法作全面檢討,假如公眾稍一不慎,很容易墮入平機會擴權和立惡法的陷阱,而當中必須注意的是歧視法內的「騷擾」條文。現時四條歧視條例中,只有《種族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有「騷擾、中傷和嚴重中傷」的罪行,《性別歧視條例》只有「性騷擾」,並沒有「性別騷擾」及「婚姻狀況騷擾」,《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亦沒有「騷擾」條款。簡單而言,現在若甲君說:「所有男人都係衰人」或「結咗婚嘅男人,十個有九個去滾」,即使令當事人感到受冒犯,亦不能提出「性別騷擾」和「婚姻狀況騷擾」的投訴。

不過,這些情況可能將會改變。因為平機會在《文件》提出將「騷擾」罪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性別和婚姻狀況等(諮詢問題25),即是說上述的例子可能在日後能夠成為投訴的理由。不但如此,平機會更想將一些「受保障特徵」擴大,將極具爭議性的事項放在歧視法內,以強制手段迫使市民認同,其中一項就是「事實婚姻關係」。

平機會建議將《性別歧視條例》的「婚姻狀況」和《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的「直系家屬成員」都加入「事實婚姻關係」的元素。根據平機會所「抄」考的澳洲「事實婚姻關係」模式,這些關係即是包括異性同居、同性同居、二奶關係等涉及重大道德爭議的內容。假如「事實婚姻關係」和新的騷擾條款同時通過的話,日後市民可能連批評的聲音也不能提出。

不但如此,平機會更想擴大「有聯繫人士」的定義,將直系家庭成員、其他親屬、照顧者、朋友或工作關係都包括在內。假如日後你批評別人有小三、小四,而令當事人感到受冒犯的話,你便可能可以被投訴「騷擾」,即使當事人自己沒有小三、小四,若他或她的家人、同事、朋友有這種關係的話,而他/她們因你對這種關係的批評感到受冒犯,亦可能可以引用條例作出投訴。

筆者認為在一個希望收窄新聞自由、意見表達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政權下,要替能廣泛規管言論的法例護航實屬不智,即使法例原意是想保障有需要人士,假如稍一不慎便可能會好心做壞事,淪為打壓異見機器,使當權者(或某個特別群體)可以以言入罪!

 

 

曾經刊載於: 

《成報》 9/1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