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性傾向歧視的第三條路
若果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是第一條路,反對是第二條路,那麼,最可行的第三條路就是修訂現有法例,正視一些同性戀者合情合理的要求。
求小同、存大異
近期有關《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爭議再次引起社會及教會人士的關注,有評論指在支持立法及反對立法之間的爭議多年來皆沒有進步,呼籲大家應改變思維,考慮第三條路,不過,第 三條路具體是甚麼卻只聞樓梯響,是口號多於實際。筆者關注有關議題十多年,深知因為同志團體與關注家庭價值團體之間缺乏真誠溝通的機會和信任,而當中亦涉及一些同性戀者的切身利益,要突破這個困局殊不容 易。不過,正如魯迅在他的小說《故鄉》所說:「我想:希望本是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願意大家都能抱著求小同、存大異,積少成多的心態,各人多走一步,排除萬難,以真誠和努力,逐步逐步行出第三條路來。
隨著市民對人權和自由的期望愈來愈高,社會上以及教會內較為關心政治及年輕的一輩,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呼聲亦愈來愈高。不少人說這是世界的大勢所趨,若從近期英 國和法國國會、以及美國總統奧巴馬先後表態支持同性婚姻;英女皇支持新憲章等,這說法不無道理。更有教牧 和學者苦口婆心地指出,若教會仍堅持反對,只會被社會邊緣化,因此不應再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而應爭取在法例中的宗教豁免或小心商討其細節,避免出現逆向歧視的情況。對於他們的見識和苦心,筆者認為是毋庸置疑的。
不過,個人一直認為同性戀行為是不是罪,是真理層次的問題,作為基督徒要問的是聖經怎樣說,而不是社會人士怎樣看,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但對於應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則是各人對社會形勢的判斷和分析,弟兄姊妹之間有不同的判斷毫不希奇,而且隨著時間和社會形勢的轉變亦有可能會改變。在非真理層次的問題,弟兄姊妹之間應有更多的尊重和體諒,不應該抱非友即敵的心態。
可變與不變的立場
其實,在應否支持立法的問題上,筆者本身在想法上亦曾有過轉變,約十年前當筆者與一眾關心家庭價值的教牧和友好籌組維護家庭聯盟的時候,大家亦曾討論過這問題,當時大家都一致反對同性婚姻,對《性傾向歧視條例》亦不表認同,筆者當時是極少數認為毋須一刀切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核心成員,因我擔心會令外界覺得我們的立場過於強硬,故此認為可以先看看政府或同志團體提出的方案再作決定,不過,由於主流意見擔心會造成法例上的缺口,出現骨牌效應,作為聯盟一份子,在非真理層次的問題,筆者尊重大多數人的決定。
十年過後,隨著對有關問題的認識愈來愈深,所涉獵的外國和本地個案愈來愈多,更清晰了解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會帶來的負面影響,其實會比通過同性婚姻法更嚴重,因此,我的想法亦有了轉變。因為縱使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由於不會有懲罰性,大家仍可繼續高調反對同性婚姻,反對教導青少年同性戀和異性戀是一樣美好的,強調肛交乃高危及不應鼓勵的行為,並不會構成中傷及騷擾。但一旦通過《性傾向歧視條例》,由於確立了社會不容許對同性戀和異性戀有任何差別對待,加上同性戀者被認為是需要特別保護的弱勢社群.因此,一如其他平等機會條例一樣,會加入防止中傷及騷擾的條文,對不贊成同性戀的人士造成言論和良心自由的威脅,亦對教育產生強制性的影響,一些本來對同性戀持保留態度的個人、團體和學校為免惹上麻煩、甚或官司而不敢再公開表達對同性戀的不同意見,造成寒蟬效應。 將一些倫理道德上具爭議性的問題,以立法方式強制不同意見的人士屈服,有違多元自由社會的精神。
事實與印象之間的鴻溝
今時今日的香港,由於傳媒和社會風氣的扭曲,在很多政治和社會議題上,印象比事實更重要,而在討論同性戀這課題,由於涉及不少切身利益和缺乏信任基礎,很多問題皆被有意無意、不同程度地扭曲,很難達成和平、理性的討論,近期有關應否就立法展開諮詢的問題亦無可避免。 例如在2012年11月當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提出有關就性傾向歧視立法諮詢的動議時,明光社因為擔心一眾新任議員根本未了解立法將會帶來的逆向歧視,特別是對教育、言論、良心和宗教自由的負面影響,便已在動議辯論時表態支持立法,因此,發起了網上聯署,表示關注動議,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並約見部份議員表達關注。而一些傳媒和支持立法的團體便趁機指我們十分霸道,竟然連別人提出諮詢也反對,雖然,我們的聯署並沒有表示反對諮詢,不過,我們亦明白動議若被否決,客觀的後果就是毋須即時就立法展開諮詢,但同志團體亦應老實告訴公眾,若立法會一面倒支持同志團體的訴求,原動議大有可能改為通過陳志全議員提出的修訂,即「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啟動《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工作」,而不是諮詢那麼簡單了。
不過,為了釋除一些人的疑慮,在動議辯論前當有記者問我是否反對諮詢時,我已清楚表明沒有反對諮詢,只是反對立法,若果政府真的要諮詢,應作全面的諮詢,例如社會人士對不同性傾向人士歧視的嚴重程度如何?同性戀者在日常生活是否面對很多不公平的對待?若有,可透過甚麼方法去處理?例如教育及修訂其他相關的法例,最後才應考慮立歧視法,而不是一開始便假設立法是處理性傾向「歧視」的唯一方法,以及假設某個弱勢群體若沒有為他們度身訂造的平等機會條例,便表示該群體在社會上不會有平等機會。當然,最後一些傳媒和同志團體繼續我行我素,不斷指責教會群體一刀切反對諮詢,間接造成同志團體連表達意見的機會也受壓制的錯覺。其實,過去十多年,有關同性戀運動的問題,以及應否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問題,每隔一段時間皆會在社會上引起討論,同志團體亦不斷製造話題,而不少傾向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傳媒亦十分樂意報道,相反,不贊成同性戀行為或同性戀運動的聲音在暢銷傳媒要發表文章困難重重,縱然偶有報道亦以扭曲和負面的居多。因此,平情而論,以現時的社會氣氛,反對同性戀運動的聲音被壓制的情況其實更嚴重。
至於有同志團體和傳媒指責1月13日在添馬公園舉辦有數萬名基督徒參與的愛家共融音樂祈禱會是歧視和打壓同性戀者,筆者不敢苟同。雖然明光社並非協辦團體,亦沒有參與籌備工作,本人是收到電郵才知悉有關聚會,在聚會當日我由於有其他事務,只是中途參與了約兩小時。而就場刊和我聽到的分享而言,都是以關心同性戀者,但反對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為主,基調十分溫和,沒有煽動大家敵視同性戀者,而我在會場後方,起初聽得並不清楚,但身邊的與會者都十分和平忍耐,質素甚高。當然,作為一個有多年傳媒經驗的人,筆者認為由於有關聚會舉辦的時間和地點較為敏感(在施政報告發表前三日及在政府總部隔鄰的添馬公園),因此,會令人產生聚會目的是要向政府施壓的觀感,企圖阻止政府表態支持就《性傾向歧視條例》諮詢;甚或配合政府,讓公眾見到有數萬人公開反對有關條例,因而成為不作諮詢的下台階。有關聯想雖然並非全無道理,但並無實質證據。其實在公民社會,不同團體皆可以透過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去遊說和影響政府、政黨、傳媒及公眾。若果說要向政府施壓,其實最持之以恆的是支持同運的團體,大家又可曾指責他們與政府高官或行政會議成員勾結,裏應外合呢?
如何真正闖出第三條路
要正確處理問題,首先要正確了解有關問題,近年不少有關同性戀者是否受歧視的爭論(面對十分不公平的對待)皆是各執一辭。筆者看過不少同志團體提出的理據,主要分為三類。
第一,因為一些社會人士不接納同性戀(主要指同性性行為或情慾關係),令同性戀者感到被拒絕和有壓力,因此不敢「出櫃」(向其他人表白身份)。其實,由於同性戀行為本身在倫理上具有爭議,正如婚前性行為或婚外情,大家總不能以法律強逼他人接受及認同這些有爭議的倫理行為,禁制反對的聲音。而一些人之所以不願或不敢出櫃,很可能是因為他們本身亦自覺有關行為有問題,而不是懼怕會受到其他人的辱罵和攻擊。香港畢竟是一個相對和平及開放的城市,市民對同性戀的接納愈來愈高,同性戀者在接受教育、醫療、住屋和社會福利等;以及人身安全;言論和集會結社的自由;選舉及被選等基本公民權利,並沒有受到剝奪。一些同性戀者面對的暴力其實是來自他們的伴侶而不是其他人。此外,令他們覺得最受「傷害」的其實是來自父母、親人和好友對他們的性傾向的不接納。這些都不是《性傾向歧視條例》所能處理的,因為大家總不會因為父母不接受同性戀便打算控告他們吧!
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加強彼此之間的溝通,以及讓彼此明白對方的感受,和尊重對方的看法,子女固然有權選擇過同性戀的生活,但父母為何沒有權繼續反對同性戀行為呢?若子女未成年,父母的教養和引導責任不應被剝奪,問題只是以甚麼形式表達才不致損害彼此之間的關係。而對已成年的子女,最重要的是彼此尊重,在關係上不離不棄。更重要的是社會上不應傳遞一個錯誤的信息,就是必須無條件接納子女是同性戀者的才是好的、開明的父母。曾經多次被人問及,若我的子女是同性戀者我會怎麼辦?我的答案是作為一個基督徒,我會清楚教導他們,同性戀是逆性的行為,是違背上帝創造性別、兩性關係和婚姻的心意,任何婚姻關係以外的性關係皆是罪,因此,必須在神面前好好的反思、祈禱、尋求神的帶領和寬恕。但我對子女的承諾是,上帝既然將他們交託給我,我願意對他們不離不棄,無論他們是否聽我的說話,跟隨我的教導,他們一生一世都是我的子女。
第二,不少同志團體強調校園內有關性傾向的歧視十分嚴重,其實,不同形式的校園欺凌問題一直存在,當中涉及的範圍甚廣,包括對同學的身材、樣貌、智力、口音、性傾向及家庭背景(如老夫少妻、單親、貧窮)等等,而欺凌的方式除了粗言穢語、嘲弄和排斥外,亦有網絡欺凌。不少是由於心智未成熟,不清楚有關行為對對方帶來的傷害;亦有不少是基於貪玩和一時衝動。對於這些青少年來說,教育比懲罰來得更適切。我們反對一切的校園欺凌行為,當然包括對性傾向的歧視,不過,若果有欺凌便要立法,相關的平等機會條例只會不斷膨脹,而平機會本身亦只會不斷膨脹。
此外,真的反歧視教育,不是強逼學生接受同性戀是天生、正常、不可以改變和道德正當的。因為同性戀是否天生,並沒有任何權威的研究可證明,但性傾向會受後天的環境影響,則有不少的臨床經驗支持,不少的自願求助者的個案皆顯示,他們在成長過程中一些經歷影響了他們對本身的性傾向、性屬身份和對異性的看法。而要判斷一些倫理行為是否正常,其實涉及社會的風俗和文化,而一些行為大家雖然接納,但不一定認同或覺得需要鼓勵。例如社會人士對婚外情的包容愈來愈高,卻不表示大眾認為這是值得鼓勵和肯定的行為。至於性傾向能夠改變其實已有不少臨床經驗證實,當然,有關改變的大前提是當事人自願自主的,亦不是一些同志團體指控的帶有強逼性和危害當事人身心健康的所謂「拗直治療」。我們應該教育學生的是,縱使大家在性傾向問題上有不同的意見和價值取向,仍然應該互相尊重,不應以暴力、滋擾和人身攻擊等方法去強逼他人同意自己的看法。不歧視別人不是勉強對方同意自己,或改變自己迎合對方,而是尊重彼此的不同。
第三,很多同性戀者表示他們受到歧視,其實主要是因為他們不能夠好像其他異性戀者一樣名正言順地結婚,或享有其他由合法婚姻所附予配偶的權利,包括申請社會福利、免稅額和在危疾時的探視權利等等。不過,正如何秀蘭議員坦言,由於他們明白同性婚姻本身仍極具爭議,所以現階段不打算提出。言下之意,同性婚姻是他們下一步必然爭取的目標。另一方面,若單就《性傾向歧視條例》而言,根本解決不了他們在這方面認為受到的歧視。不過,婚姻本來就是制度而不是權利問題,因為任何16歲以上的男女,原則上皆可以按照法律,在不違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規定下,自由與另一名異性結合。因此,若要與另一名同性結合,要處理的是修改婚姻法,引入同性婚姻,而不是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因為大部份的所謂歧視問題,其實就是社會對婚姻制度的規限,認為怎樣的婚姻模式對社會的穩定、夫婦之間的和諧、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最有利,而不是要製造歧視。
我們詳細審視同性戀者提出的訴求後,認為政府只須就現有條例作出修訂,便能解決他們某些主要的訴求,而毋須另立一條具爭議的法例,我們嘗試將他們的訴求表列如下,作為大家開拓第三條路的一個參考,並凝聚更多力量,一起為打破目前的僵局而努力:
訴求或困擾 |
《性傾向歧視條例》能解決此問題 |
備註 |
1. 伴侶過身後,未能如已婚異性伴侶般,配偶可領取伴侶的資產 |
否 |
由於不屬夫婦關係,本港其他異性同居伴侶亦面對同樣狀況,建議他們可按遺囑條例第30章預先訂立遺囑,以確保指定人士可於自己過身後,承繼其遺產。 |
2. 過身後未能與伴侶安葬在一起 |
否 |
建議修改現行法例,容許兩位非近親關係之死者一起安葬,只要他們兩人生前同時有此意願及共識,共同簽署有關文件 |
3. 伴侶住院時,因不是直系家屬關係,未能知悉伴侶的病況,以作適當的照顧及關懷 |
否 |
建議醫院方面修改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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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伴侶去世後,未能繼續其有關公屋單位之租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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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性伴侶關係不被認同,未能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
否 |
由於不屬夫婦 / 家庭關係,本港其他異性同居伴侶、亦面對同樣狀況,有關的政策總不能無限延伸。 |
6. 因性傾向身份於街上被挑釁甚至毆打 |
否 |
建議應報警求助,本港的法例已足夠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 |
7. 不敢向父母或他人表明自己的性傾向 |
否 |
看不出若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有關人士就會有足夠勇氣去表明自己的性傾向的關係,難道若父母或他人不認同其身份,就可以《性傾向歧視條例》向他們作出投訴?這樣,條例的訂立又豈非「強逼他人認同及接受某一價值觀念」? |
8. 因性傾向而被無理解僱 |
應惠及所有僱員 |
現時僱傭條例基本上已保護了員工的基本權利,若須修例加強保障,應惠及所有僱員而非單單是同性戀者。如訂立不公平解僱法,處理所有不同原因的無理解僱(如涉及年齡、身材、樣貌、性傾向及新來港等等的歧視)。 |
第三條路從來不易,搞不好更會腹背受敵,但我們若真的願意彼此都能多行一步,也許真的會行出一條路來,千里之行,始於足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