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董和許仕仁的私隱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05/04/2012

近日私隱專員蔣任宏教了我們英文public interest除了可以解作公眾利益,還可以解作公眾興趣,而公眾興趣就是指與公眾利益無關的八卦消息。因此傳媒在搜集這些八卦消息的過程中,如確實有侵犯私隱的話,就不應該獲得豁免。

事隔還不到一周,就爆出兩件疑似「公眾興趣」與「公眾利益」的爭論。首先是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原來被傳媒集團跟蹤了超過叁個月,到了被廉署起訴的一天,他們才把跟踨所得的「發現」變成一篇「報道」,當中除了把許仕仁在教堂「認罪祈禱」的內容「節錄播放」外,又發放一個在快餐店離開的片段,以證明許仕仁十分落寞,而且身形消瘦。

在教堂拍攝和錄影個別信徒的祈禱內容是否涉及私隱,本來界線就模糊,但當有報章嘗試測試社會底線而又沒有收到任何強烈反彈時,其他報章在劣幣驅逐良幣下就自然「死跟」,翌日居然有報紙亦刊登他們也曾在幾個月前跟蹤過許仕仁的相片,「證明」許仕仁的確曾去過教堂云云。作為巿民,許仕仁是否一個敬虔的信徒,是否真的與公眾利益有關?是一個怎樣的關係?還是那只因為傳媒要人有我有,所以別人出了一些相,自己也要出一張相,證明自己先知先覺「有做嘢」?這又是巿民需要在公共空間中必須知道的公眾利益嗎?

猶記得之前不少傳媒收到行政長官候選人唐英年的疑似私生女相片,不及查證就見報,最後傳媒同樣因為人有我有,「唔怕冇獨家,最怕我獨甩」的心態作祟下,將未經證實的相片見報,正是傳媒惡性競爭的條件反射,究竟傳媒給予社會一個怎麼的公共空間?

回說人稱周董的藝人周杰倫,近日他在台灣面對狗仔隊,出動反偷拍甚至有疑似出手打記者的動作,最後遭傳媒大幅報道。事件亦反映面對偷拍,的確容易令人有負面的反應和情緒,特別是個人的私生活受到侵犯時,現時儘管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其職權也只限於個人資料,就算出了所謂的「結果」,隨時也可以遭法庭推翻,這叫人十分氣餒,也確實是時候應該考慮運用更具體的規則,甚至是立法進行規管。

有人說,香港現在已不是民主社會,再多的法例只有機會被淪為政府打壓言論自由的工具。可是,難道未有民主社會之先,我們就要放棄私隱,任憑傳媒肆無忌憚地偷拍偷錄嗎?還是真的要學周董,用反偷拍的手法去「回應」傳媒的「偷拍」?但這樣回應,又合宜嗎?作為一個香港巿民,我們不禁要問問候任特首梁振英和他的團隊,還要等多久,我們的私隱權才能得到合理的尊重和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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