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完全凌駕私隱?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0/09/2010

一日之內有三個瞥伯因為承認偷拍而被定罪。隨著科技越來越進步,偷拍行為越來越容易,防不勝防,令很多人(特別是女士)感到受威脅。更嚴重的是一旦被人放上互聯網,就算犯案的人被繩之於法,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亦難以彌補。

今時今日大家越來越重視私隱,一旦回到自己家中,或者一些應該有私隱的地方,例如洗手間、浴室和酒店房間,大家都期望私隱受到合理的保障,不希望自己被人監視、甚至偷拍。就算執法部門亦要有充分的理由、並且得到批准才可以監視可疑的人物。但傳媒用長鏡頭偷拍藝人和公眾人物在家居情況的報導卻無日無之,絕大部份相關報導只是為了滿足讀者的八卦心態,與公眾利益完全沒有關係。而當外界批評的時候又祭起新聞自由的偉大旗幟作擋箭牌,令人十分反感。

毋須擔心自己在家中的一舉一動受人監視,會被人以長鏡頭偷拍是一項很基本的人權,除非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和罪行,否則傳媒絕對不應以長鏡頭偷拍目標人物家居內的情況。法改會在2006年曾經建議規管這類侵犯私隱的行為,可惜因為傳媒反對而一直沒有下文,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若果傳媒繼續肆無忌憚侵犯私隱,最終一定會惹起市民的憤怒,支持訂立更嚴苛的法例去阻止有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