譴責《壹本便利》刊登未成年歌手李蘊性感照片

22/06/2006

《壹本便利》於6月21日第752刊登了未成年歌手李蘊性感照片,照片主角乃少女組合「Cream」的成員李蘊,在封面照片中,她於水中身穿半透明胸濕透衣服,週刊更配以「14歲cream初熟」、內文相片更刊登其穿校服的照片,本社認為少女雖然未有裸露,但雜誌明顯以未成年少女身體作賣點,從道德倫理角度而言,雜誌的做法亦應該受到強烈譴責。假如賣弄未成年少女身體的風氣繼續助長下去,整個社會都需要付出沉重代價。

根據報導,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於6月23日已收到四十多宗投訴,而且該報導可能干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因此警方亦正調查事件。
 
本社十分關注是次事件,我們認為照片中的十四歲少女穿着性感衣飾,無論怎樣看,都非常有問題,而且雜誌明顯以少女身體作賣點,手法差劣。由於事件與《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有關,本社已向影視處投訴及向警方查詢有關事宜的處理進展,本社亦鼓勵社會人士積極回應有關問題並向有影視處及《壹本便利》作出投訴。盼望你的意見都能向有關機構表達,以下是他們的投訴電話:

影視處投訴電話: 26767676
《壹本便利》編輯部電話: 29907100
警察總部查詢電話: 28602000
 
相關新聞連結:
 
艷照風波Cream媽隨時犯法
622星期四
http://hk.news.yahoo.com/060621/60/1p1zo.html
 
14歲女孩濕身相招徠掀投訴潮《壹本便利》渲染兒童色情
622
http://hk.news.yahoo.com/060621/197/1p1tx.html
 
雜誌刊女童性感照捱轟
621星期三
http://hk.news.yahoo.com/060620/60/1p0ml.html


 
相關法律條文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
 
第2章– 釋義
 
“兒童”(child) 指未滿16歲的人;
“兒童色情物品”(child pornography) 指-  
(a) 對兒童或被描劃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劃的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像或其他視像描劃,不論它是以電子或任何其他方式製作或產生,亦不論它是否對真人而作的描劃,也不論它是否經過修改;或
(b) 收納(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的任何東西,
並包括以任何方式貯存並能轉為(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的資料或數據,以及包含上述資料或數據的任何東西;
 
“色情描劃”(pornographic depiction) 指-  
(a) 將某人描劃為正參與明顯的涉及性的行為的視像描劃,而不論該人事實上是否參與上述行為;或
(b) 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描劃某人的生殖器官或肛門範圍或女性的胸部的視像描劃,
但為免生疑問,任何為真正家庭目的而作的描劃並不僅因描劃(b)段提述的任何身體部分而包括在該段的範圍內;
 
第3章
(1) 任何人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2) 任何人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3) 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劃對象),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以上資料來源: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