愈是高位愈須監察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0/09/2026

優才前校長涉挪公款墮樓亡 校方續追討1392萬元勝訴

  (明報 2026-9-10)

石蔭宣道浸信會時任司庫涉虧空公款逾2千萬元 被控偽造及洗黑錢等21罪還押候訊

  (星島頭條 2026-9-2)

接連出現學校和教會高層職員挪用公款的事件,再加上有校長因為「爆粗」、有議員因為涉嫌醉駕而下馬,有紀律部隊高層涉及性罪行而被檢控,提醒我們一個很重要的事實,人有罪性,任何人都有犯罪、犯錯的可能性,監守自盜的人比比皆是。因此,無論處身任何職位都必須戰戰兢兢,要小心自己的言行,不要以為自己身居高位、大權在握就可以胡作非為、對別人傲慢無禮、說話囂張、恃強凌弱,特別在這傳播資訊十分容易的年代,就算被欺壓的人敢怒不敢言,不等如公眾心裡不會有評價,就算只是一時衝動或一時疏忽,後果也會是十分嚴重的,有些手段就算一時奏效,但紙最後都是包不住火的、「壓力煲」不妥善處理最後也是會爆炸的。

由於人必然有犯錯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職位都需要有合理的監察機制,監察並非不信任,有時反而是一種保護,令當事人就算偶然閃過歪念,也會在權衡輕重之後打消一些不當的念頭,就如廉政公署對阻嚇貪污舞弊;申訴專員公署對於改善公共行政;審計署對於監察公共開支等當初成立時期望能夠起的監察作用一樣,同樣高官問責制也應該發揮要求問責官員謹言慎行、為錯誤承擔責任的基本作用。例如發生嚴重的海難,負責監督船隻安全的官員若有疏忽職守、漠視安全隱患,理應承擔責任;當發生驚天的火災,除了不法的承建商應被檢控之外,對收到投訴沒有以認真的態度跟進、對安全隱患視若無睹,以事不關己,己不勞心去處理公務的公職人員、問責官員亦理應公開道歉、鞠躬下台、甚至被起訴。若有人提出不滿,反而會被指危害社會的安全,這只會包庇犯錯的官員和政客,嚴重打擊市民對公共行政和管治的信心。

多年來筆者擔任基督教機構協會的董事和主席,接觸很多不同的教會群體,深覺一些教會群體的管治有很大的改善空間,領導層不能以本身在做屬靈的事工,便可以不須理會屬世的管理和財務法則,為了避免教會、學校和機構輕易犯錯,大家必須盡快檢視現有的情況,建立合理的監察機制,並且要切實執行,特別在有關財務的問題,必須加倍審慎,所謂慢藏誨盜,不小心保管財物,只會增加其他人犯法的可能性,做賊的也會取易不取難,同樣,在教會和機構,如何有效地監察高層的領導,例如堂主任、牧師、執事、總幹事、董事會主席不會濫權和歛財也是十分重要的,這不是不信任牧者和屬靈領袖,而是要保護他們,不叫他們遇見試探,以及避免因為他們一些錯誤決定而令教會或機構陷入重大的財務或管治危機,更不幸的是令人對教會和機構失去信心、羞辱主名,愈是高位愈須監察,阿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