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會的莫須有罪名?

30/07/2026

蔡志森 明光社總幹事

50年田園書屋預告結業 月內第三間獨立書店

  (明報 2026-7-30)

書店煽動案|葉國華:年輕人對中國存刻板印象 與獲錯誤資訊有關

  (香港01 2026-7-18)

每次去旺角上田園書店逛一逛幾乎已是過去半個世紀的生活習慣,雖然買書的數目已愈來愈少,但留意有甚麼新書仍然是一種嗜好,閱讀開拓眼界、知識改變命運是我仍然堅信的人生哲學,而更重要的是閱讀不同立場和觀點的書籍,才能建立個人的批判思考能力,正如我在機構服事亦會特別留意一些與我們立場不同、甚至惡意批評我們的書刊和網上資訊,有人以為閱讀與自己相反的意見會動搖個人的信念、甚至信仰,這是對本身的信念和信仰缺乏信心的一種想法,其實透過對批評意見的反覆思考,更有助我們釐清和鞏固自己的看法,所謂真金不怕洪爐火,若果被人批評幾句也擔心會因此而啞口無言、甚至倒台而要禁止的,恐怕本身亦已有很大的問題,甚至可能是作賊心虛,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惟有經過被人反覆的批評以及自身的不斷反省和改善,一個人、一個機構、甚至一個社會和國家才能不斷進步。

正如鄧小平曾經說過:「共產黨是罵不倒的」,在一國兩制之下,要令人相信香港現有制度真的是50年不變,其底線就是言論自由,市民不需要為發表個人意見、擁有並沒有被法庭裁定觸犯法例的書刊而擔驚受怕,做生意的有清晰的法律可以依據,不是單憑個別官員或執法人員的看法而決定一些行為和言論是否犯法,更不能以莫須有、不公開的原因隨意拘捕和指控一些人、以及查封相關的財產、禁止某些未證明觸犯法例的商品或商業行為,否則難以令人相信香港仍然是一個講求法治而非人治、重視人權和言論自由的自由港。

作為一間書店的店員和老闆,誰也沒有能力看完每本書的每一句,因此出售一些未被法庭裁定觸犯法例的書是正常不過的事,而香港的報刊和書籍從來沒有必須事先送檢的規定,這就是真正的言論和出版自由,出版和銷售的人的法律責任就是按照過往法庭的判例把關,例如何謂淫褻或不雅、誹謗、侵犯版權等等。如果執法人員認為有關人士真的觸犯了法律,請公開表示檢控的原因,莫須有的罪名只是封建時代逼害異見人士的工具,不是文明社會應有的做法。香港絕大部份市民皆奉公守法,不能以有少數人曾經或有可能犯法而剝奪所有人獲得法律合理保障的機會。不公布所謂禁書的名單和禁止的理據就是濫權、是破壞法治精神的行為,法律不是用來對付市民的工具,而是令市民有法可依、清楚知道甚麼是犯法的行為而毋須猜想,因為法律沒有禁止、法庭沒有判罪的行為不應視為犯法。此外,法律更重要的是要約制政府和執法人員的行為,不能隨意以人治代替法治,以莫須有的罪名打壓異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