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與加害者
一個人要幾惡毒才可以將自己的親生骨肉、一個只得五歲,仍然非常依賴父母照顧的兒童虐待至死?被重判是合情合理的結果。
一個人要幾惡毒才可以將自己的親生骨肉、一個只得五歲,仍然非常依賴父母照顧的兒童虐待至死?被重判是合情合理的結果。
虐兒致死是令全城憤怒的罪行!當事人除了需要承擔罪責之外,在午夜夢迴的時候,相信早晚亦會面對良心上的譴責。
本社深信每個人的生命及健康都是寶貴及需要受到保護的,因此,為了保障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免受嚴重傷害、甚至死亡,作出一些法律修改是值得支持的。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小組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需負上刑責以及檢討《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適用的現行最高刑罰。
新法例是為了補足現有法律無法解決的問題,加強對兒童的保護,由於現時「在受害人是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及其他個案中,控方嘗試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受害人的照顧者或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當中是誰作出『非法作為』,直接導致受害人死亡或受嚴重傷害時,可能會出現特定的舉證問題。疑犯保持緘默或互相指控,以及其他家庭成員為了維護疑犯而保持緘默,往往令到情況更加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