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性別認同與變性人婚姻
政府因應終審法院去年的命令,最近建議修改《婚姻條例》,讓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的變性人,可以按其新性別結婚。若未完成變性手術,則不可。有些人反對這建議,認為一旦現時要求較嚴格的條例通過,日後或許會與新的性別承認法(要求較寬鬆)矛盾,所以現時不宜通過。
一些議員建議政府參考英國的性別認同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這法例訂明不論性別,年滿十八歲人士,可申請性別認可證書,審批的標準包括證明有性別焦躁症狀;在申請前,已有兩年使用新的性別身分生活,並打算繼續用新的性別身分生活至離世。但不必進行性別重置手術,也可以申請性別身分轉換。這些標準主要是心理上的,有主觀性的問題,也會引申一系列社會問題。
社會家庭角色混亂
假設Q君的原生性別是男,但心理認同是女,並沒有做不可逆轉的變性手術,他可以嫁給一正常男子。然而他作為「妻子」,不可與丈夫進行正常男女的陰道交,卻可以與丈夫進行肛交。Q也可以和其他女性性交,以及成為一些孩子的爸爸。當Q與丈夫與他們收養的孩子,一起洗浴或在更衣室換衣服時,孩子會驚奇地發現原來「媽媽」與爸爸都有同樣的器官,或以為原來「媽媽」也是爸爸;也可能感到混亂,這個「媽媽」既像爸爸,也不像爸爸,因為她同時有豐滿的乳房和男性的器官。
當然,Q也可進入女廁或女更衣室,並在其他女性(包括小女孩)面前裸露男性器官。這不但侵害其他女性的私隱,更有性騷擾甚或性侵犯的危機(實際上這些案例已經存在,如Colleen Francis)。關鍵是若不進行變性手術,就被接納更改性別,那外露的原生性器官仍然存在,很容易被別人發現,也就會產生我們列舉的種種問題。
對希望成為男人的女士(R),若不做變性手術就娶妻,那R就成為保持子宮的變性「丈夫」和「父親」,R結婚後也可生產子女,如Thomas Beatie,那孩子應叫R作父親或母親呢?這又造成家庭角色的混亂,這樣對孩子的成長好嗎?
可參考其他國際案例
其實處理變性人婚姻的做法,除了英國的性別認同法外,還有其他國際案例可供參考。新加坡一九九六年修訂法例,訂明進行性別轉換手術的變性人士,可根據身分證上已更改的性別與異性結婚。另外,中國在○九年頒布的「變性手術技術管理規範(試行)」也要求「切除其原有的性器官並重建新性別的體表性器官和第二性徵」。而且申請人必須未婚及二十一歲或以上。
可見,不一定要有寬鬆的性別承認法,如何處理複雜的性別認同問題,應留待香港社會充足討論。
星島日報 (23/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