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日報 – TOPick.8-3-2023) |
(明報.7-3-2023) |
一些不會或不願意落實的承諾,只會變成美麗的謊言,初則惹人反感,最終更會令人憤怒,一些憲法、法律、行政措施無論說得如何天花亂墜,但當實行的時候是完全兩碼子的事的話,真的比粗口更加難聽。就如口中不斷說關心配偶和子女,卻經常在他們人生重要時刻缺席的官員、教牧、社工或老師一樣,忘記了身教比言教更重要的基本道理。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能夠驗證這些莊嚴的承諾的真偽,靠的不是官員和執法者鼓其如簧之舌的辯解,而是市民大眾雪亮的眼睛。集會和言論自由不是來自當權者的恩賜,而是市民大眾的權利,不是要官員批准才可以擁有的,而是當執法者要作出某些限制的時候,必須有非常充份的理由,並且要盡力提供一些可行的補救措施,否則這些權利只會變成虛偽的裝飾。疫情過去了,政府聲稱復常了,限聚令取消了,基本法聲稱賦予市民大眾的權利幾時才會真正復常?
集會遊行是市民大眾的權利,維持治安和社會秩序是政府和警方的責任,集會遊行的負責人只能確保大會的宣言符合法律的要求,所公佈的路線和場地安排不會對公眾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按估算參與人數派足夠的義工作糾察等等,除此以外,很多事都難以保證,特別是不能保證有沒有其他別有用心或不想有關活動舉行的人士在社交平台危言聳聽、在現場搗亂甚或企圖騎劫大會作其出他宣示等等,若出現違法的情況,應該由警方而不是主辦團體去執法。若果有很多人好像聲稱會出席參與、甚至有人好像表示會攞景贈慶就要取消活動,恐怕要破壞任何集會遊行實在太容易了!若果很多網民說要參加國慶升旗禮,逼爆金紫荊廣場,政府會因此決定取消嗎?今時今日在香港有許多人因為不同的原因用不同的手法去達成自己的目標,的確令人十分氣憤,例如排隊聽審也會出現不少連審甚麼案也不清楚、霸了位置卻不會出席的排隊黨,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很多事公道自在人心,請不要將市民大眾當作連基本判斷力也沒有的傻瓜。最後,香港不是封建王朝,不應有一些不能提及、需要忌諱的字眼;一些不能提及的人名、電影、歌曲和書籍,若要公開禁止必須有充份的法律依據和程序,不是任何官員說了算的,這就是最基本的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