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不獲承認但卻享有福利

26/10/2023

高院裁定對同性伴侶繼承遺產作差別待遇違憲  政府上訴被駁回需支付對方訟費

  (無線新聞.24-10-2023)
 

法律不外乎人情,這句說話最重要的精神當然不是叫大家漠視法律的規定,為了關係和人情而徇私枉法,而是提醒我們任何法律都不應矯枉過正,不能只執著一些硬邦邦的條文,也要顧及人之常情和普遍市民的觀感,因此,在製訂法例之前應作更全面的考慮,不能閉門造車,要明白市民大眾的真正想法和需要,以及社會的實際環境,當法律在實行上面對困難的時候,應勇於作出修訂,不過,修訂的過程必須有規有矩,以及經過充份的討論,考慮了不同持份者的意見,而不是透過幾位法官的看法就強行要所有市民接受(何況很多時不同的法官其實也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何謂配偶、何謂家人,這是關乎整個社會、甚至民族的文化和傳統,若果真的需要與時並進,應由整個社會討論,不是幾位法官說了就算。
 
此外,法律的精神亦必須有其一致性,不是任由法官按個人的價值取向而決定的,這次有關同性伴侶無遺囑繼承遺產的裁決,本身就充滿矛盾,因為,終審法院已明確指出,香港不承認本地和海外的同性婚姻並沒有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但法院卻一再要求政府在申請公屋、居屋及公務員配偶福利等事宜,必須給予海外註冊的同性伴侶與合法婚姻的配偶同等的待遇,否則就是歧視,這些裁決根本就是前後矛盾、不合邏輯,而且製造了新的不公平,因為,將一些本來法律不承認的關係,強行給予一些本應符合法律要求才有的待遇,根本就是破壞法律精神,未經公眾的討論和了解公眾的想法,便強行改變整體社會對何謂配偶和家人的定義,給予同性伴侶一種獨特但無法律依據的地位,是另一種對民意的踐踏和蔑視。
 
這種不符法律規定和原意的安排,間接就是對其他市民造成了不公平,除了佔用了公共資源之外,大家更要問的是為甚麼其他可能十分密切的關係,例如契爺契仔或契媽契女就不可以一起申請公屋和居屋,不可以享有無遺囑繼承的待遇呢?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姊妹都是重要的人倫關係,是建立婚姻和家庭的重要基石,不是隨意可以改變的關係,金蘭姊妹、砂煲兄弟、師傅徒弟或信徒之間,有時可能比家人更親密,但在法律上都不屬於家人,若果在一些屬於私人範疇的事,如遺產繼承、醫療指示、後事和骨灰的安排,透過法律程序授權給自己最親近和信任的人,相信市民大眾不會有太大的意見,本來同性伴侶亦可以透過遺囑將自己的財產和物業(居屋是公共資源理應有不同的做法)留給對方,但卻硬要司法覆核,目的就是要法庭給予他們獨特的法律地位,不幸地,法官如他們所願了,但這符合公眾的利益和想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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