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與人權

30/09/2021

稱「有陰道的人體」 《刺針》被轟歧視女性

  (文匯報 .27-9-2021)

自稱「TB」男約開房 女同志交歡前方知她是他

  (明報 .28-9-2021)

拒交手術書想改性別遭戶政所拒絕  跨性別者獲勝訴

  (自由時報.23-9-2021)

天下本無事,庸人自擾之。在所謂政治正確比正確更重要的年代,一些本來十分簡單直接的道理,卻忽然變得令人啼笑皆非,甚至動輒得咎,以反歧視之名而製造新的歧視,更經常以修訂法例和群眾壓力,令整個世界必須一起荒謬地指鹿為馬,令女性變成「有陰道的人體」;性別除了男、女之外,尚可以有非男非女、忽男忽女、X成男Y成女等數以十計、甚至過百種的選擇,更荒謬的是當事人不單可以自己決定自己的性別身份,而其他人更必須跟隨,否則要被法律處分,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而大家更喜歡將這種現象包裝為人權、自由和沒有歧視! 

但在談到人權的時候,又往往只看重個別人士單方面的權利,而漠視其他相關人士的權利,於是在墮胎問題只著重母親的權利而漠視已完全成形,甚至可隨時出生的胎兒的權利;在性別問題只看重跨性別人士喜歡自我選擇性別的權利,而漠視其他婦女和兒童不希望與異性共同使用更衣室、在他們面前沐浴更衣的權利。無可否認世界是不斷在轉變的,我們的風俗、習慣、政治和法律制度都會隨時代而轉變,但最重要的是不能夠毫無準則,強辭奪理。 

正如男女在生理上的分別是十分清晰和容易辨認的,要「變性」就起碼真的變成和另一個性別在外觀上一致。婚姻從來都是指由男和女和締造,可以自然地孕育有血緣的下一代的關係,同性之間在現代社會就算可以共組家庭,但只可以是婚姻以外的另一種關係,對方最多只能稱為伴侶而不是夫妻;正如父親必須是男性、母親必須是女性,除此以外的緊密關係,最多只能稱為監護人。對於基督徒來說,神的創造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則是各從其類,而婚姻關係是由男和女所組成,並且深信神是透過男和女所締造的婚姻和家庭,來祝福家庭內每一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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