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中的限制

11/03/2021

丈夫生前兩覆核爭同性平權 被拒配偶身分理後事 同志申覆核質疑歧視

  (明報.10-3-2021)

每個國家和地區在文化、宗教、傳統和日常生活習慣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婚姻和家庭等制度也有不同是自然的事,亦不能強逼他人承認,若要改變便要先諮詢及說服當地的人民,不要動輒上綱上線為歧視。香港現行婚姻制度包括了在性別、年齡、血緣、人數和物種等多方面的限制,若硬要說不准同性婚姻便是歧視,那為甚麼不准孌童、亂倫、多人婚姻和人獸交不是歧視呢?香港現行法律沒有禁止兩個成年的同性戀者相愛、甚至發生性行為,以及向他人宣稱對方是其配偶,不過,若果大家要社會承認他們應該完全獲得異性婚姻所享有的對待,便需要證明這種結合能為社會帶來何種共善,從而應該享有社會給予婚姻的福利和權利。現行婚姻制度其中一個重要的目的,是保障所有可能出生的嬰兒都能在生父和生母照顧下健康成長,這才符合他們的最大利益,任何刻意或必然會令嬰兒失去生父或生母照顧的機會,是嚴重侵犯兒童的福祉,是不應鼓勵,甚至需要譴責的安排。另一方面,有關同性伴侶一些私人領域內的安排,如財產分配、醫療決定和探視、骨灰和殯儀安排等等,我們一直認為應尊重當事人的心願,可以透過事先簽署的授權書,交由自己最信任或認為最合適的人去處理,而且有關安排可超越婚姻和家庭,一些獨居長者、和家人失去或不願聯絡的人,皆可以透過授權,以最符合個人意願的方式,為自己的重大福祉作好安排。只要遵從公共制度需要社會討論和共識方可轉變,私人領域盡量以尊重當事人的個人意願作安排,其實才是在多元社會的雙贏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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