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0/2024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明報.30-10-2024) |
一些性罪行的受害人若已鼓起勇氣揭發加害者,卻因為感到司法程序有很大壓力而最終拒絕報案或出庭的話,除了無法為受害人討回公道之外,亦會間接縱容了一些加害者,無法及早阻止他們傷害其他的人。要令受害人安心,警方責無旁貸,因為若部份受害人在報案的過程之中有不愉快的經驗,甚至受到二次傷害,日後其他受害人便會對報案抱猶疑的態度,恐怕不但未能將加害者繩之於法,反而令自己不斷回憶恐怖的受害過程。此外,司法部門亦有責任對受害人加強保護,應避免令受害人面對法庭上其他人士,盡量讓他們透過視像或在屏風後作供。
當然,加害者若能認罪,不用受害人出庭作證是更理想的,否則,受害人亦要面對被告律師的強烈質疑,肯定不會好受,但從公平的角度,被告未被定罪前應假設是無辜的,其律師必然會蒐集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或作出相關的假設,因此,為受害人提供一些適切的輔導亦十分重要,讓他們有足夠的心理準備面對對方律師的質疑、甚至挑釁,明白這是法律程序的一部份。無論性騷擾也好、其他性罪行也好,亦不能先入為主,對疑犯人身攻擊或起底,畢竟有時我們所知的只不過是十分片面的資料,特別在一些兩人獨處而又沒有第三者可以作證的場景,究竟誰是誰非?誰的說話更可信?亦只能在聽取所有證供之後作出大膽的判斷。在不想受害人被二次傷害的同時,相信大家亦不想看到一些本來沒有犯罪的人被錯誤判刑。作為執法者、法官亦必須抱持戰戰兢兢的態度,因為我們不是上帝,我們不能百分之百肯定自己不會作出錯誤的判斷。期望有關如何處理性罪行的程序和支援能夠不斷改善,讓受害人得到保護和尊重,被告獲得公平公正,不會先入為主的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