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爭議的裁決

09/02/2023

跨性別人求改身份證性別 終院上訴得直 上訴人:案件有深遠影響

  (香港01.7-2-2023)

跨性別人士被拒改身份證性別案終審勝訴 彩虹之約歡迎 明光社遺憾

  (時代論壇.7-2-2023)

終審法院令人遺憾地作出了與不少法官和香港人想法不同的裁決,人為地令香港「名正言順」地出現非男非女的陰陽人、「阿媽唔一定係女人」的奇特現象,為本來用常識常理可以清晰分辨的性別問題製造了新的混亂。外國早已出現未完成完整變性手術的女跨男其後懷孕的案例,而終院法官卻認為機會微乎其微實在令人費解。香港法律並不承認男性、女性以外的所謂第三種性別,任何重大的改變不應由幾個法官決定,今次裁決再次重蹈變性人W一案的覆轍,將一個本來應尊重社會文化和共識,交由社會大眾討論的制度,越俎代庖地由法庭強行改變。終審法院推翻原訟庭和上訴庭的裁決,其實主要繫於法官一念之間,最後成為誰大誰正確的翻版。終審法院偏重了當事人個人的感受,卻漠視了社會上其他人的感受,因為性別身份不是個人私隱的問題,是社會中人與人相處的重要標記,不是每個人可以隨意選擇和決定是否向第三者透露的。至於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會影響哪些法律和日常生活的事項,例如可與哪個性別的人士結婚、購買保險時的風險評估、只屬某個性別的福利(如產假、侍產假)、參與哪個性別的比賽等等,法庭不應視若無睹、含糊其辭。

法庭重視人權和當事人的感受是好事,但亦必須合乎比例,正如有人立志要做警察卻不符合身高的要求,想做消防員卻體能不合格,因而感到沮喪、抑鬱、甚至有自殺傾向,只能盡力為當事人提供輔導和治療,而不是削足適履,只考慮個別人士的需要而不顧實際影響,便粗暴地更改一些本來合理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根本不合資格得到的身份。對於有批評指變性手術要求必須完全切除原有性別的性器官等同酷刑的說法是本末倒置,因為並非任何人強逼當事人變性,而是因為當事人不滿自己的原生性別,並且不接受自己原生的性器官,最後選擇變性,由於法律(亦是一直以來社會人士認同用來判別性別的標準)要求變性必須完成完整的變性手術,因此,決定接受手術的人士必須預先衡量風險及代價,而不能只做一部份之後卻反過來說有關要求是酷刑,亦不能單以當事人是否仍然受性別焦躁/不安的困擾,而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繼續完成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否則日後有女跨男人士只要政府願意更改其身份證上的性別便可以消除其性別焦躁/不安的話,法官豈不是會容許當事人不做任何手術便可以改變身份證上的性別?其實今次裁決之後,男跨女要求有相似的待遇,跨性別人士反對以必須完成某程度手術作為更改身份證性別的要求等司法覆核將陸續有來,政府有責任全面檢討現時有關性別的法律,維護以原生性別判斷一個人的性別,以及要變性必須完成完整的性別重置手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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