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弭歧視的多元進路想像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4/03/2016

回應《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系列七

Imagine all the people, living life in peace. 或者你會說我只是發白日夢,但我不是唯一的一個,希望消弭歧視,卻又維護良心、宗教、言論的自由。筆者在此提出一些構想,希望跨越僵持,尋索和平共處的出路。

宗教豁免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提出一些可豁免的情況,即便有差別待遇亦不屬違法,其中提到宗教組織作出聘任、婚禮儀式或其他教義實踐。[1]然而報告提出質疑:「……當兩種對立的權利出現衝突,排解此等衝突的法理並未有公認的準則。對於哪類活動可根據豁免條文按宗教教義舉辦,法院的裁決在很大程度上基於實際情境,視乎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2] 

試想像:條例可豁免神職人員宣講聖經有關反對男男性關係的教導。在教會講壇上獲豁免,街頭佈道則未必。牧師獲豁免,長老、執事又同樣獲豁免嗎?若舉凡已接受浸禮的信徒都獲得豁免,那未受浸加入教會的信徒又如何呢?若凡自稱有特定宗教信仰的就獲得豁免,條例變得形同虛設;個別具體情況過窄,讓一些人得到特別保障,其他信徒卻淪為次等公民,亦有違法理。

公共領域難以得到豁免。一對在美國俄勒崗州經營蛋糕店的夫婦,因基督教信仰而拒製同性結婚蛋糕,需繳交罰款106萬港幣;在華盛頓州一花店服務了包括男同志在內20年的老太太,因信仰而拒裝飾同志婚禮被罰款二千美元。

若要能保障一般人日常的信仰生活得以實踐,豁免條文需顧及寬闊的公共層面,待遇要平等,也要有仔細具體的定義;然而歧視法或終成無牙老虎,亦有機會讓自稱有宗教信仰者肆意合理化歧視行動。此外,豁免有宗教信仰者,也難以保障沒有宗教信仰但因為良知或個人道德觀而不贊成同性戀行為的人士。

良心條款

有西方社會在一些涉及寄養服務、醫療人員等相關法例中,訂立良心條款,使得人人可基於宗教或良心理由,而合法地拒絕提供某些服務。由於它是就著個別專業而制定的,故不適用於無關的處境。舉例,英國墮胎法訂明醫療人員可基於良心理由而拒絕參與墮胎手術,卻不能應用於同性戀者的心臟手術上。

良心條款的理念並非要勉為其難地遷就,而是確立維護眾人良心自由的重要。若為性傾向歧視法例制定具體的良心條款,方向大致是訂定任何與同性領養、同志教育、同性婚禮、同性戀政治理念的相關商品或服務,提供者都可按其良知(不論宗教)而作出合法的差別待遇。

換言之,蛋糕店必須向任何性傾向的客人提供生日蛋糕、各式甜點、麵包,然而當服務涉及同性戀議題(如同性婚禮用的蛋糕、同志遊行的開幕切餅儀式),店主雖然拒絕提供服務,亦因良心條款的明文規定而視為不屬違法的歧視行為。

諸如華盛頓州、以及北愛爾蘭都曾爭取良心條款,縱使法案都未獲接納,但平衡地尊重雙方的人權這個構想,值得香港人參考。

多元授權書

同志相愛表現得淒美、令人同情的原因是制度未有認可同志伴侶,以致在財產或事務安排、醫院探視、醫療指示、領取遺體及身後事、遺產處理、合葬或骨灰龕等情況,即使歧視條例也束手無策。有人提議政府設立類似同性婚姻的註冊制度(如:民事結合)以排解困難。

筆者誠邀大家一起構想,設立一份《多元授權書》,理念是透過授權方式,讓制度得以承認各種緊密的人際關係的存在──不論是同性同居、異性同居、誼親關係、生死摯友、獨居長者與所信任的人等。

或許我們要改變「惟有婚姻制度才保障緊密關係的權益」的觀念,《多元授權書》的理念啟發自現行的《持久授權書條例》,[3]優點是迴避了修改現行婚姻制度,同時能保障婚姻以外的各種緊密關係的權利,而非狹窄地只照顧同性伴侶。

由政府推動,亦減少各種散亂層面的行政費用及擾人程序。授權人被賦予更大的選擇權──授權對象、受權人數、授權範疇、授權時效,而政府各部門須要承認受權人的身份,並給予與授權內容相應的待遇。

「歡迎羞辱我」運動 ‘Feel Free to insult me’ Campaign

歧視法中騷擾、中傷及嚴重中傷部份,原意是保護某些少數族群,禁止因中傷言論而煽動嚴重後果,如種族隔離、社群間的暴力侵害等。

種族、性別、殘疾等本質沒太大道德爭議,以言入罪的影響比具敏感爭議的性傾向範疇為少。言論自由亦非無限的自由,要探討干預言論自由的最低限度則在此不贅。[4]

戇豆先生羅溫.阿特金森(Rowan Atkinson)曾在英國發起「歡迎羞辱我」(feel free to insult me)運動,為要剔除英國《公安法》中「侮辱」一字。他當時形容:「我們看到了社會竟變得如此尖刻,竟然容不下異議,那怕這只是最溫和的異議。我們的法律絕不應縱容及鼓勵這種不寬容」。[5]前車之鑑,可見以言入罪是種折騰,令社會失卻包容異見者的胸襟。

筆者反對侮辱任何性傾向人士。但眼見香港的言論、出版、新聞自由愈趨嚴峻,要訂立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法例,必須慎思。要消弭歧視,基督徒更應以身作則,堅持在言論上尊重任何性傾向人士,並雍容大度地接納歧視基督宗教的言論,不以惡報惡,珍惜在當前政治環境下寶貴的言論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

 

第七條

「……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1] 參《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2.26段

[2] 參《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2.29段

[3] 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條例》。2016年1月13日。

[4] 關啟文,〈泰拿(Charles Taylor)論宗教自由與良心自由──開放的世俗社會〉。2016年1月13日。

[5] 立言,〈戇豆先生發起Reform Section 5 – Feel free to insult me運動帶給我們的啟示〉。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