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非人權(一)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青年事工)
22/11/2012
同性戀運動這場文化革命在全球令婚姻制度移風易俗。在巴西,2004年設立同性伴侶法;2011年阿拉戈斯州批准同性伴侶申請為同性婚姻;2012年8月已簽批了首個叁人伴侶,在當地引起爭議。同性戀運動者嘗試透過《世界人權宣言》 (下稱《宣言》) 作為支持理據,去除婚姻的性別和人數的限制,更改普世的婚姻定義。
 
其中一個理據是從翻譯的角度入手,指《宣言》的英文版本中「成年男女」為「Men and women of full age」,而不是「one man and one woman」,那麼同性婚姻豈不屬於人權?
 
在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網頁中,對《宣言》的官方聲明:「本網站收錄了所有現有的《宣言》譯本,而且不存在語言之間和方言之間的區別……」 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在第五十叁條列明:「本公約應交存聯合國檔庫,其中、英、法、俄及西文各本同一作準。」因此,這顯示翻譯宣言的時期,可從中文譯本反向推敲「Men and women of full age」或「spouses」所指的是男女雙方或夫妻──即一男一女。
 
上述的宣言或其他國際公約,每項條文都寫明該條文的適用者:「人人」(all human / everyone / All / No one);或指向任何特定群組,如《宣言》第二十五條列明「母親及兒童」。若婚姻不論性別或人數,該條文則可如同其他條文一樣用上「Everyone / All」等字眼來表述。
 
至今,同性婚姻的爭議仍然激烈,世界各地均未有共識。即或通過了同性婚姻法,社會爭議仍沒平息,就如美國加州八號提案。那麼,五、六十年代──當同志運動(或性解放運動)仍未成氣候時,說《宣言》對同性婚姻已有所共識,並輯錄成文,這說法是匪夷所思。
 
其實不論是《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社文)和《歐洲人權宣言》等,都已明確訂明普世性的婚姻由「男和女(兩性)雙方(二人)」所界定,而非同性或多於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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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22/11/2012

關注範疇: 
同性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