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友善政策
燭光網絡 107期 (p.14)
回應《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工作報告》系列六
基督教對同志議題就只有反對?當然不。在立法會選舉之先,我們先提綱挈領,談談一些政策的倡議,務求在一片對立聲中,不高談口號,務實發聲。
複製策略 不能真實解決問題
香港的同運朋友企圖將西方的同運策略「搬字過紙」,例如性傾向歧視條例,過往幾次提出都被推倒的原因是社會上有太多不同的聲音。而一些國家立法後的後遺症逐步浮現,歐美社會在世俗化和去宗教化後,未有處理宗教自由和反歧視法之間的衝突,這一點即使是同運領袖也開始承認。[1]西方現有的所謂「保障性小眾不受歧視」的法例,實際上也有多種方式,未必一定如部份激進同運人士所言,性傾向歧視條例是最基本及必須如本港其他歧視條例一樣,[2]全部保障範圍都必須涵蓋。[3]
我們不否認社會存在著不同程度對性小眾人士的偏見,甚至有人作出歧視而不自知,若這些偏見不好好澄清,容易令性小眾有被歧視的感覺。為此,我們建議社會可以在不同的地方讓性小眾比較自如一點,例如校園欺凌的問題,能否有比較完善的處理指引?所謂職場歧視的情況,能否透過修改相關指引令問題得以改善?
按校本情況 彈性地因材施教
我們認為校園那些針對性傾向的欺凌,實際上更多是針對性別氣質的欺凌。動輒挪用法例非但不能解決問題,嚇人的效果只會令更多人誤解性小眾。在學校處理欺凌的問題,最好有一套整合的指引讓學校參考。同時學校可以加強兩性的教育,在可行的情況下放寬不必要的性別約束,例如:放寬老師服裝的限制,讓他們在保持樸素和端莊的情況下可自由選擇服飾,即女老師可以穿長褲,男老師可以不結領帶。如此同學可透過老師的楷模,認知兩性如何透過服裝表達自我但又不失莊重。同時亦可考慮放寬校服的規定,讓同學在某些日子有機會透過便服表達自己。透過服裝作為教材討論性別氣質,讓學生知道,即使性別氣質有差異,亦能彼此尊重。
以法例壓制 令社會走向兩極
至於處理親密關係的部份,具體的做法在同運人士中亦眾說紛云,當中最多的說法就是,仿傚美國同運人士借終審法院宣佈同性婚姻沒有違憲,香港也已有幾宗案件遞交高等法院審理。依此發展,不出數年同性婚姻在香港就有可能變相通 過。這種做法比傳統經行政立法兩局的訂立和修改法例快得多,而且「乾手淨腳」,以現時立法會拉布的狀態,這些司法機關的決定可即時解決他們的問題。可惜缺點亦同時顯而易見,這種理應留給全體市民討論的社會制度,交了給幾位法官「代議」,因為欠缺公眾參與討論,令社會對整個議題的立場更走向兩極。
處理問題 需有更多想像空間
有同運人士提出另一進路,建議在未有同性婚姻前,當一些同性戀伴侶面對生活的不方便,可否用「親密關係」,或者參考家暴條例的所謂「同居伴侶」等既不傷害婚姻家庭,但同時因著這種感情狀態,為他們提供一定程度的方便呢?例如為昏迷的另一半簽署手術同意書。
我們理解這訴求,所以我們支持擴闊《持久授權書》的範圍,覆蓋不同的緊密或信任關係,尊重授權人的意願,及早為自己在醫療、安葬等事上作出合宜的決定。如此既可符合個人的意願,又不用更改社會對婚姻、家庭的定義,應較容易在社會共識的層面通過,提供實質保障。
至於如婚姻關係般可以得到的「福利」,例如免稅、申請公屋、所有以家庭為對象的服務及津貼,我們認為這牽涉社會對婚姻以及資源分配的看法,應經全體市民充分討論才作決定。
[1] 有關性傾向歧視法的設計與宗教自由的衝突,英國的同運領袖Peter Tatchell在《衞報》發表文章,就北愛爾蘭的蛋榚店案件中的受害基督徒平反。(Peter Tatchell, “I’ve changed my mind on the gay cake row. Here’s why,” The Guardian, February 1, 2016.)香港的同運組織女同學社曹文傑在《回應「否決『消除性小眾歧視諮詢小組工作報告』聯合聲明」》中指出:「我們要認真看待宗教自由與免於歧視自由之間的衝突,並尋求合理而有效的排解方法。若同志運動是一股人權運動,我們必須以同樣嚴謹的標準看待這兩種自由,不能偏頗。」(曹文傑,〈回應「否決『消除性小眾歧視諮詢小組工作報告』聯合聲明」〉。)
[2] 〈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建議書〉。
[3] 本港的歧視法覆蓋六個不同範疇,但就不同的群體,條例中包括的範疇不盡相同,例如最常談及的性別歧視條例,其實也不包括騷擾(性騷擾除外)和中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