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rchToo之後......

生命倫理錦囊 第37期
陳永浩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主任(義務)
29/03/2019
專欄:生命倫理錦囊

主編: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執行編輯:陳希芝 ︱ 明光社項目主任(編輯及翻譯)

 

由2017年的「#MeToo」事件,引發出全球對性侵犯以及性騷擾事件的關注。[1] 在香港,繼田徑運動員呂麗瑤響應「#MeToo」運動,公開自己曾被性侵後,[2] 在香港基督教界也先後揭發了多宗性侵及性騷擾的事件,引起教內外的關注,[3] 網民和信徒發起了「#ChurchToo」運動。香港基督教協進會的「性別公義促進小組」亦在2017至2018年,對香港信徒被性騷擾的情況進行了調查。[4]

對於不同的性失德情況,香港法例中是有不同規範的。相對而言,一般市民對於強暴,非禮等罪行都有一定的認知,但對於近期受關注的「性騷擾」問題,大家則未必十分理解,因為其情況是比較複雜的。

一般而言,性騷擾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指任何具冒犯性、侮辱性及威嚇性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或行徑;第二類是指環境中充斥涉及性的行為、言語或圖片,使人難以安然地工作或學習,稱為「與性有關具有敵意的環境」。現時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中,對性騷擾有著法定的解釋。如在有關條例第2(5)條及2(8)條中:

第2(5)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

(a) ——

(i)對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就一名女性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b)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該人即屬對該女性作出性騷擾。

第2(8)在34部中凡有提述性騷擾的條文,須視為同樣地適用於男性所受的待遇;就此而言,該等條文經作出必要的變通後具有效力。[5]

事實上,任何涉及性的語言、行為或身體接觸均有可能構成性騷擾,性騷擾也可以透過言語、電郵、信件和電話等途徑作出。性騷擾的例子包括:講不受歡迎的不文笑話、發出令人感到冒犯的色情電子郵件,以及以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眼光凝視等,都可構成性騷擾的元素。同時要注意的是,性騷擾可以是有意或無意之下發生的,即使被投訴者作出上述行為時,是沒有性騷擾別人的意圖,但是「不清楚,唔知道」等理由,皆不能作為辯護和解釋的理據。

因此,雖然有著以上的法定定義,但要對於性騷擾行為作出精確的定義是不容易的:如法例中的「不受歡迎」、「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等行為是否成立,有關行為的嚴重性等,對於被冒犯者與被投訴者而言,絕對可以有完全不同理解,而當中必定包含主觀看法,[6] 而這又需要不同的調停機制作出仲裁。

按平等機會委員會2017-18年資料,該會在以上年度新收到的654宗投訴中,36%投訴與《性別歧視條例》有關。而該會在以上年度已處理的投訴共有821宗,當中309宗與《性別歧視條例》有關,而在這些投訴中,262宗屬於僱傭範疇,47宗屬非僱傭範疇。在僱傭範疇的投訴中,43%涉及性騷擾,40%涉及懷孕歧視;而在非僱傭範疇的投訴中,51%涉及性別歧視,39%與性騷擾有關。[7] 性騷擾投訴的數目,在僱傭和非僱傭兩個範疇裡,分別佔第一和第二位。

性騷擾事件的投訴人,可透過民事訴訟形式在法庭上處理事件,他們亦可以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平機會通常會先透過調停方式以協助雙方達成和解,但若和解不成功,投訴人可考慮提出民事訴訟。平機會表示在過去五年,共接獲438宗性騷擾的投訴,當中有194宗投訴嘗試調停,但有32%的個案(62宗)是調停不成功。[8]

另一個可能時常被誤解的情況是,教育程度更高,或本地女性會對性騷擾問題較有防範。但平機會發現,遭性騷擾的內地新來港婦女,較本地出生婦女更願意採取行動,有69%受訪的新來港婦女稱面對性騷擾時會採取行動(本地婦女只有50%),她們傾向當面面斥責騷擾者,甚至辭職,反應較本地婦女積極。[9]

 

處理性騷擾問題的反思

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帖前四3

但主是信實的要堅固你們保護你們脫離那惡者。(帖後三3

處理性騷擾問題,應有甚麼原則?可以訂立守則嗎?一定要報警嗎?或是轉交平機會處理?事實上,在平機會及政府的推動下,近年不論在政府部門,公司,學校,社福機構等,大都已設立了防止性騷擾的守則和機制。這些守則內容或會包括以下項目:「界定定義與例子」、「預防措施」、「調停」、「正式與非正式調查」、「投訴」、「跟進與處分」,以及「獨立提出訴訟」等。[10]

一般而言,設立這樣的守則,原本應以「防止」為目標。但可惜的是,經過了連串「#ChurchToo」事件後,大眾對性騷擾問題的焦點都集中在「投訴」,及能否將被投訴者「繩之於法」,而這又對整個處理性騷擾問題的制度帶來很大的衝擊。

由於性騷擾所涉及的問題,由言語,行為到感受等,涉及的範圍很廣,嚴重程度也有很大差異,加上多數的投訴只涉及民事訴訟範圍,所以平機會在處理性騷擾的投訴時,設立了調停機制:這可按投訴人或被投訴人的要求,在最後去到法庭以訴訟解決之前,嘗試以調停方式解決爭端。理論上,調停是雙方自願參與的過程,如在調停過程中達成和解,雙方可訂立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書,記錄和解的條款。這樣的安排,本來的用意就是避免發生性騷擾事件後,每每都要「法庭見」,這能讓事件有別的方法解決。然而,幾次「#ChurchToo」事件,都反映出上述機制並不奏效。

首先,幾次「#ChurchToo」事件中,被性騷擾的事主都有向機構的相關機制作出投訴,然而,一旦調查結果未如投訴者所願,問題就會出現。首先,投訴者可能感到調查結果不公,其次,民事訴訟有追溯期限,投訴者需在限期內提出訴訟。以「突破匯動青年#MeToo」事件為例,當事人稱因等候內部調查結果而錯過了追溯期限(原因複雜,不在此詳述)。投訴人雖然不滿調查結果,卻無法提出訴訟,因案件已過了追溯期限。這對投訴人而言,調停機制不只沒有解決問題,甚至是火上加油。[11]

第二就是,如被投訴的人,其職位與投訴人不是對等時(如上司與下屬關係),或被投訴者來自機構的決策層的話,由機構自身的機制處理投訴,往往帶來「自己人查自己人」、「包庇高層」、以及「公信力不足」的疑問,就算作出調查,效果也只是事倍功半。[12]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所有投訴都必須「開誠佈公」,次次都要報警處理?我們要注意的是,若報警處理,因警方調查時,需要對投訴者與被投訴者「錄口供」,這往往又會對受害者造成「二次傷害」。[13] 而一旦報警處理,或是將事件公開後,也容易出現「未審先判」的情況——這不只是對被投訴者不公,有時也會對受害者造成進一步傷害。

事實上,當我們去思考「為何」會有性騷擾這問題時,我們都會知道,這其實是個「心思的戰場」問題,最根本和治本的方法是「預防」:耶穌論姦淫時(太五27-28),祂的教導把原來只限制身體行為,提升到思想的層次。這標準看似很高,高得沒有道理亦難以遵守,其實卻是最切實的教誨,正如箴言所指:「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四23)

以這教導為本,對付性騷擾問題,最適切的標準其實就是「愛人如己」:凡事先由他人出發,時常設身處地思想,當作出甚麼行為、說話表達前,都會將心比己,考慮他人感受,以尊重行先。這樣的行為,其實難以寫在守則裡,也根本用不著守則去規範。事實上,如果我們只從「訂守則」的方向去處理性騷擾問題,訂下各樣「不准這,不准那」的守則,若人人都嚴格遵守,或者可以避免性騷擾問題,但同時也有可能影響到一些原來的正常社交行為(如不應與異性共處一室,但若考慮到不同人士的性傾向,同性共處一室,也有潛在風險。難道以後就不能提供單對單輔導服務嗎?)執行上也會變得太過複雜,不切實際,叫人在提供服務或關心別人時卻步。[14]

事實上,「信任」和「尊重」這些都是價值觀的問題,一般性原則的確容易寫下,硬性守則則難以寫出。正如十誡中的最後一誡:「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與其說它是律法、規條,倒不如將之理解為上主對我們做人的教誨更好。[15]


[1] 「#MeToo」運動源起於2017年10月哈維.韋恩斯坦性騷擾事件後(Harvey Weinstein sexual abuse allegations),在社交媒體上廣泛傳播的一個主題標籤(Hashtag),用以譴責性侵犯與性騷擾行為。事件引發網上巨大回應,據facebook後來的統計,45%的美國用戶至少有一個朋友發佈了帶有該標籤的狀態。詳參〈#MeToo〉,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2019年2月26日,網站:https://zh.wikipedia.org/wiki/%EF%BC%83MeToo(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More than 12M "Me Too" Facebook posts, comments, reactions in 24 hours,” CBS NEWS, last modified October 17, 2017, https://www.cbsnews.com/news/metoo-more-than-12-million-facebook-posts-comments-reactions-24-hours/

[2] 〈香港女跨欄明星呂麗瑤自曝曾遭教練性侵〉,BBC中文網,2017年11月30日,網站: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2177071(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3] 例如在2018年爆出博愛潮語浸信會的牧師涉嫌性侵事件,之後也有突破匯動青年主管涉嫌性騷擾女同工事件。此外,也有浸聯會及協進會總幹事捲入性騷擾訴訟及投訴的事件。詳參〈教會機構#MeToo事件簿:她們指控「突破匯動青年」員工性騷擾〉,端傳媒,2018年10月30日,網站: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81030-hongkong-metoo-church-breakthrough/(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收集逾50宗個案 她誓要揭露香港基督教性暴力真象〉,《立場新聞》,2018年3月7日,網站:https://thestandnews.com/society/收集逾50宗個案-她誓要揭露香港基督教性暴力真象/(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4]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在2017年至2018年在其專頁發佈「不再沉默——收集教內被性騷擾經驗」的網上問卷,他們在55份有效的問卷中,發現超過六成受訪者曾被性騷擾,餘下的三成多則是揭露朋友或教友的經歷。而性騷擾的方式包括「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33%)、「强逼進行性行為」(17%)。85%受訪者表示有關的性騷擾事件,都是男性騷擾女性,受訪者表示38%的加害者身份是牧者或傳道人。詳參曹曉彤:〈「不再沉默──收集教內被性騷擾經驗」研究報告及獻議〉,香港基督教協進會,2018年6月24日,網站:http://www.hkcc.org.hk/acms/upload/hkcc/2018/不再沉默研究報告及獻議_2nd.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5] 〈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1996年5月20日,網站: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80!zh-Hant-HK(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6] 蔡志森:〈性騷擾的再思〉,《時代論壇》,第1644期(2019年3月),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騷擾的再思(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7] 〈推動改變 創造未來:平等機會委員會2017/18年報〉,平等機會委員會,網站:http://www.eoc.org.hk/EOC/Upload/AnnualReport/201718/C_EOC%20AR2017-18_1120_0020.pdf(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8] 〈性騷擾投訴五年新高〉,《明報》,2019年3月11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pns/港聞/article/20190311/s00002/1552241601773/性騷擾投訴5年新高(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9] 〈平機會研究:近七成內地婦遇職場性騷擾 勇於面斥甚或辭職〉,《明報》,2018年3月2日,網站: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180302/s00001/1519982449988/平機會研究-近七成內地婦遇職場性騷擾-勇於面斥甚或辭職(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0] 事實上,只要在網上搜尋一下「預防性騷擾守則」,即可找到各大機構訂立的相關守則,而內容大同小異,比如列舉出前文引述的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一些性騷擾的實例,避免構成性騷擾的「貼士」等。不過在這些守則中,通常佔最多的往往是處理性騷擾的流程圖和相關表格等。

[11] 〈突破#MeToo受害人控訴被調戲強吻 機構僅稱「不恰當男女界線問題」〉,《蘋果日報》,2018年11月6日,網站: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article/20181106/58881587(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2] 〈[盧龍光性醜聞]黎明:教會掩飾性醜聞是慣例〉,門徒媒體,2019年2月19日,網站:https://apostlesmedia.com/20190219/12689(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3] 〈舉報性暴力,不應受「二度傷害」〉,關鍵評論,2015年11月25日,網站:https://hk.thenewslens.com/article/31457(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4] 張勇傑:〈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明光社網站,2018年9月20日,網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nt/article/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最後參閱日期:2019年3月25日)。

[15] 李思敬:《五經行:妥拉中的生命智慧》(新北:校園書房,2018),頁12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