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中學男生可自決肛交?

── 一個關於社工專業守則與法律的考量
採訪及整理:傅丹梅   |   明光社助理總幹事, 註冊社工
20/09/2010

【案件編號:HCCC147/10】
一名14歲中學男生在網上聊天室結識35歲的失婚教師,迅即成為戀人,相約於商場廁格互相口交手淫,更在酒店開房慶祝情人節。校方社工X於2008年11月因發現事主跟男同學玩耍,而且態度親暱,得悉事主是同性戀者,至去年2月,事主向X查問同性戀者的性生活,X先勸事主不要性交,因容易染病,但兩星期後事主已表明曾與戀人肛交,當時X不覺事態嚴重故沒有跟進。同年10月,事主向學校教師直認曾經性交,老師認為事態嚴重,帶同事主報警。
 
涉案男子早前於高院承認三項與16歲以下兒童作猥褻行為罪,法官斥他利用男生的無知或用金錢利誘他作不道德行為,重判他入獄30個月。[1]
 
 

香港《社會工作者工作守則》要求社工應採取合理及適當的措施,為服務使用者提供最佳的服務,同時不會因抵觸這些《工作守則》,而引致服務對象的利益受損。社工其中一條工作守則是尊重服務使用者的決定,如事主自決承認責任,部份社工會因此不作跟進,但當案主涉及一些法律問題的時候,社工是否可將社工專業守則凌駕法律的思考?單從報章報導,我們很難知道事件的來龍去脈,但卻有幾點值得社工同業思想,避免出現類同事件,且聽曾任香港浸會大學社工系系主任及《社工專業操守的再思———紀律研訊案例彙編》總編輯朱亮基牧師為我們將案件一一分析。
 
 
1:一個不對等的權力和位置
14歲少年與35歲教師並非兩個具同等權力的人士,14歲少年並未有自決能力,需要有他者的協助,在事件中,案主很可能於性方面受到剝削,需要社工介入,阻止此等行為,但社工並沒有作出適當的保護。由於案主只有14歲,社工在事件中明顯沒有盡責,考慮不周詳,判斷錯誤。
 
2:社工的價值觀
社工是一個承載著價值的專業(Value-based Profession),因此,對事物的判決不可能完全價值中立(Value-free)。社工不可能完全價值中立,因為總有些價值具較高價值,例如,社工不會默許案主做違法的事。沒有道德立場的社工並非專業社工,社工應引導案主思考更高的人生價值及意義,除了個人的權利外,亦需考慮對整體社會的影響。
 
現時有些社工只提供Affirmative Approach(肯定式手法)予一些同性戀者及其家人,但社工專業就是幫助案主在眾多可能性中找出甚麼(What)是值得選擇的目標,以及選擇怎樣(How)是最好的途徑去達至目標,從而將理想化為現實。社工的本質包括道德的實踐,而非單純技術的層次。社工不應強加個人價值觀於案主,但要小心引導案主思考每個選擇所要面對的後果。社工亦要幫助案主有更廣闊的視野,讓案主有更多的選擇,及作審慎的選擇,尊重案主的決定的前設是案主獲充足的資料,然後作出決定。
 
社工不應只依從案主的意願辦事,否則案主根本不需要社工,社工亦不再有專業可言。社工要思考為甚麼要幫助人,是否只是幫助他停留在現在的處境,抑或更高的目標及理想,切勿成為案主達到某種個人目的的工具。社工的目標應是全人關懷,幫助社會上每個人能活得有尊嚴、有意義及有價值。
 
3:專業的判斷
男童將事件向社工反映時,社工「不覺得事態嚴重故沒有跟進」,直至8個月後,男童將事件告訴學校老師時,老師立即為他報警,法官判刑時斥責被告利用男生的無知或用金錢利誘他作不道德行為,重判他入獄30個月。整件事涉及三位專業人士,社工、教師及法官,當中教師及法官均認為事態嚴重。只有社工不覺得,反映社工在事件的判斷上,欠缺周詳的考慮,以致未能為案主提供最適當服務。
 
4:忽略對第三者的影響
即使社工認為要尊重案主的自決而不作出干預,但亦需考慮整件事的影響。假如事件沒有被揭發,該名男子沒有得到法律的制裁,他沒有因他的行為受到懲罰,他可能會以同樣的手法侵犯其他青少年,後果非常嚴重。因此,社工實應為保護案主及其他人士緣故而報警處理。
 
5:社工的專業督導及培訓是否足夠
整件事發生超過一年時間,但社工所屬的團體的督導並沒有發覺事件,有兩個可能性,其中一個可能是社工根本覺得沒有問題,因此沒有向上司匯報,以致上司根本不知道事件。另一個可能是他認為自己的判斷正確,故不需尋求上司的指導。前線社工要提供專業的服務,督導非常重要,有時是經驗不足的問題,尤其是以青少年為服務對象的機構,要為前線社工提供足夠的法律知識的培訓,使社工的判斷合情合法合理。
 
6:法律與道德
假如案主已清楚自己的性取向,其他人只能尊重,不應強加自己的價值觀於案主身上,但假如案主非常年輕,社工需探討案主為何如此肯定,是否在獲得充足的資訊後下的決定。作為學校社工應更謹慎處理未成年人士的個案,不可以尊重案主自決作為藉口,原則有先後次序之分,如守法及保護生命應較其他原則為高,如案主想殺人或自殺,社工絕不可以因尊重案主自決而不設法阻止。
 

當社工將案主自決的守則看得比其他原則為高時,可能會忽略對事件的整體評估,以致未能為案主提供最適切的幫助。

 


[1]2010/07/06,《明報》,A16港聞,⟨14 歲少男與男友肛交社工不覺嚴重沒跟進⟩;2010/07/24,《成報》,A10港聞,⟨誘男生口交手淫 男同志重囚3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