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正以斬件式承認同性婚姻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1/11/2020

2020年9月18日,高等法院有兩個就有關海外同性婚姻司法覆核案的判決,對於兩位司法覆核案的申請人,法官周家明分別判他們一勝一敗,吳翰林(案件編號:HCAL 3525/2019)及岑子杰(案件編號:HCAL 2682/2018)都是挑戰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是違反《基本法》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22條及第14條,對同性戀人士構成性傾向歧視。

 

吳翰林案:遺產繼承

首先說說吳翰林案,吳與同性伴侶於2017年在英國倫敦結婚,2018 年吳購買居屋單位,作為二人的居所。由於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他的婚姻不被認可,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同性伴侶在法律上不會被視為「配偶」,若他在無立遺囑情況下去世,伴侶便不能自動繼承遺產,或自動獲遺產供養,但異性伴侶卻擁有這些權利。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若吳的伴侶要從遺產中取得的生活開支,就必須證明他過往是完全地或主要地,在經濟上依靠逝世的伴侶,相反已婚異性伴侶則不論是否由配偶供養,都可申請從逝世配偶的遺產中取得合理經濟供養。吳遂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有效婚姻、夫及妻的定義不包括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同性戀伴侶的私人及家庭生活,並指有關定義不合理地限制他們的私有產權,而有關權利是受《基本法》第6及105條所保護,認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構成性傾向歧視。

雖然申請人的問題完全可以透過訂立遺囑解決,但法官認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對同性婚姻及異性婚姻存在差別對待,存在歧視,因此,判申請人勝訴。

法官周家明不認為如果給予同性伴侶相同的利益,會有損傳統婚姻制度,或者破壞整體香港法例的連貫性、一致性和可行性。

 

岑子杰案:同性婚姻

申請人認為香港政府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的做法「違憲」,對同性戀者構成性傾向歧視,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但法官認為,香港法例並不容許同性婚姻並指香港沒有法例允許同性婚姻,《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沒有保障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而香港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結合,故不會將定義擴闊至同性婚姻,裁定岑子杰敗訴

就申請人以海外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作比較,法官認為兩者未必相似,例如離婚權只屬已婚者的權利,當中亦會涉及某些特定的權利和福利,例如兒童最佳利益,因此,同性和異性伴侶無法從中類比,法庭需考量特定議題的背景和情况,不能憑空解答。法官在判詞中引述QT案,指出香港《婚姻條例》只承認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重申本港的婚姻法律並不容許同性婚姻,《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均不會提供有關保障。申請人仍有權就特定政策或法定條文提出覆核,每宗覆核成功與否將視乎個別情况,要求同性婚姻是太進取。

 

吳翰林案裁決削弱父母權益

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4)條:如該無遺囑者並無遺下後嗣,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下述人士中一人或多人,即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則該尚存丈夫或妻子須享有取得非土地實產的絕對權益;此外,該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在扣除死亡稅(如有的話)及費用後,須撥出$1,000,000的淨款額,在作出上述款項或應付利息的撥款後,該剩餘遺產須按以下規定持有(a)其中一半為該尚存丈夫或妻子的絕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及(b)其餘一半則為該無遺囑者遺下父或母或父母二人的絕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吳翰林案的判決將直接影響無立遺囑者父母的權益,假設A是在海外地區與同性伴侶結婚但沒有子女,他遺下150萬元遺產,在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情況下,A的同性伴侶在本港法律的定義上不是丈夫或妻子,A的遺產將全數由他的父母繼承。現在因為吳翰林案的判決,A的同性伴侶可先取得100萬元,A的父母只可分得餘下50萬元的一半,即25萬元,分別非常大。事實上,假如A想將他的遺產送給他的同性伴侶,A可以透過訂立遺囑解決。為甚麼吳翰林不採用既便捷又節省金錢,較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因為他醉翁之意不在酒,是想透過司法覆核曲線爭取同性婚姻。據悉政府已就判決提出上訴。

 

以司法覆核方式為同性戀者曲線爭取同性婚姻

綜合近幾年有關同性婚姻的司法覆核案件的裁決,如梁鎮罡案的公務員福利及配偶合併報稅,QT案的同性伴侶獲確認為配偶/受養人,Nick Infinger案令同性伴侶可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吳翰林案則是居屋及財產自動繼承權等等,我們會發現一個現象,雖然法院不斷強調香港的合法婚姻仍然是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香港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並不違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但是,法院卻在不同範疇承認海外同性婚姻為「有效婚姻」,承認同性伴侶為配偶、妻子或丈夫,當全部或大部份原本只屬於一男一女異性婚姻的權利和福利都已給予同性伴侶時,同性婚姻合法化便水到渠成了。為了堵塞漏洞,特區政府應立即修改法例,重申香港的婚姻法的要求,如只承認人數必須一對一、年齡必須16歲以上、性別必須為異性、沒有親屬及血緣關係、同一時間只可以有一段婚姻等,不符合這些條件的婚姻,一律不可以獲得任何與婚姻有關的權利及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