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制度中最優先的考量

27/06/2024

因應終審法院有關岑子杰案的裁決,近日有團體向政府要求訂立幾乎與婚姻一模一樣的民事結合制度,當中更包括在外國即使通過同性婚姻或民事給合的國家亦十分具爭議的同性領養權,本社對有關訴求不能苟同,並嚴正要求政府不能對此種漠視兒童權益的訴求掉以輕心。首先,必須重申,整個領養制度最重要考慮的並非一些成年人想做父母的權利,而是必須確保等待領養的兒童的權利,而對於一個因為不同原因而未能在原生家庭成長的兒童來說,最重要的是為他們尋找一個可以令他們健康快樂地成長的完整家庭,而不是滿足領養人士想當父母的期望。香港現行的領養制度,除了親屬的領養之外,其餘皆統一由社署負責,而社署主要考慮包括領養人士的成熟程度(25歲以上);如屬已婚需要有穩定的婚姻關係(三年以上);身心健康;有中學以上的教育程度;有固定的工作及充裕的財政;穩定的住所等等。所有條件都是從兒童的需要和未來的福祉作考慮,我們認為合情合理。據了解,過去曾有極少數單身人士成功申請領養兒童,其實並不理想,兒童能夠在父和母共同照顧下成長最符合他們的利益,因為兒童在成長的過程當中,是可以從父和母身上學習到不同的特質,以及滿足在情感上的不同需要,任何人為地剝奪兒童在父和母共同撫養下成長的機會,都是漠視兒童權益的行為。

對於有人認為兒童最重要的是能在充滿愛的家庭成長便足夠,其實是只說對了一半,家庭當中有愛當然重要,而且十分重要,但家庭當中有父有母同樣、甚至更為重要,因為兩個媽媽無論多愛錫小朋友,亦不能取代爸爸的角色;同樣,兩個爸爸無論多愛錫子女,亦不能取代媽媽的角色,因為男女在天賦、性情、心理和生理上的需要都有很多不同,明白男女大不同,才能因材施教。雖然有個別極端的親生父母對子女亦會做出令人髮指的虐待行為,但並不表示一個完整的家就只需要愛而毋須一定要有父和母,而在外國,一些實行同性婚姻和領養已多年的國家,亦陸續出現一些在同性家庭成長下的兒童,他們在成年之後站出來,表達在成長過程之中面對家庭背景帶來的困擾、迷惘和抑鬱、以及想努力尋找自己生父或生母的情感需要。容許同性領養,無異就是故意將小朋友放在有爭議的環境,只為了單方面滿足成年人想成為家長的慾望,但卻漠視兒童的真正需要和權益的自私行為。請社會福利署必須謹守領養制度最重要的是考慮有關兒童的權益和福祉,而不是申請領養人士想成為父母的所謂人權。領養並不同於一般人人皆可享有的公民權利,因為年紀輕、學歷低、收入少、居住空間狹窄的市民都不符合領養的資格,同樣,沒有父或沒有母的家庭也不合宜,這並非歧視,而是一切以兒童的福祉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