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角度談生殖科技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20/11/2014

現時香港有關人類生殖科技的各項活動受《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監管,包括任何人士如欲進行《條例》下的有關活動(包括提供生殖科技程序、進行胚胎研究或處理、儲存或棄置在或擬在與生殖技術程序或胚胎研究有關連的情況下使用的配子或胚胎)。

威爾斯親王醫院婦產科顧問醫生兼中大婦產科學系名譽臨床副教授張麗冰醫生認為有關法例較為保守,雖然可防止在沒有醫學原因下選擇嬰兒性別或優生,但對學術研究可能不太有利。優生學一般可分為預防性及演進性,香港主要都是預防性及治療性,演進性在香港暫時不容許,有時醫生會按臨床的專業判斷,為病人選擇健康的胚胎,增加成孕率,減低小產機會。例如太太有慣性小產,年紀較大或有遺傳病等等情況時,醫生會按需要,但絕非優生。因此,這方面的倫理爭議性較低。

一般而言,不健康的胚胎都會自然流產,醫生如預先發現胚胎有一些疾病或極可能不能著床,便不會將該胚胎植入女性體內,做法都是從病人的益處著想,而不會幫助不育夫婦篩選優生。

張醫生表示人類生殖科技的發展是為幫助一些不育的夫婦解決生育問題,而不是作為解決婚姻問題的工具,有時看見一些夫婦婚姻出現問題,希望透過生小孩維繫關係,張醫生直言不贊成用小朋友作為維繫婚姻的工具。因此,是否為疾病進行有關手術,除了考慮成年人的需要,同時也要兼顧小朋友的福祉,以領養為例,需要有一定的評估程序,確保小朋友能在一個穩定的家庭成長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