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有關修訂婚姻及家庭定義的爭論

傅丹梅   |   明光社副總幹事
12/09/2016

早前有雜誌以「多元成家」為主題,描述五種不同的家庭組合:傳統的圍村家族、同性伴侶、人與動物、跨種族婚姻,外傭與僱主。將寵物,外傭視為家庭成員,建立同性家庭,都是以提倡大愛為前題。「家人」的關係是否只要有愛及親密便是一家人?家庭界線是否可按個人喜好而無限延伸?不斷延伸又會有甚麼後果?

按香港現時的法律,必須是透過血緣、婚姻或領養才能獲得法律上的家人或親戚關係,而這些關係會涉及一定程度的權益,對於那些自己宣稱的家人關係,法律上並沒有賦予相等的權益。雖然香港法律並沒有就家庭作出定義,但不同法例都會清楚列舉誰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行使權益的次序,亦會按關係親疏而有優次之分。然而近年社會風氣轉變,有些政界人士要求修改某些法例對家人的定義,本文嘗試透過幾個範疇闡釋家人的定義,及某些法例對家人定義的轉變。

申請免稅額及資助房屋

根據《稅務條例》第2條,已婚人士免稅額中所指的「配偶」是指「丈夫或妻子」;而「丈夫」是指已婚男性,「妻子」則指已婚婦女。至於子女免稅額,「子女」是指:親生子女、領養子女或繼子女;或配偶或前配偶的親生子女、領養子女或繼子女。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以及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都是以自己及婚姻中配偶的血源或領養作為依歸。而以上關係都必須以有效的文件證明。

如與家人聯合申請房屋署/房委會轄下的資助房屋,申請人必須提供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包括出生證明文件或公證書;已婚人士的結婚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又或是法庭判令的離婚證明文件;如與未滿18歲的子女一同申請,須附上已獲法庭判予擁有子女管養令副本。從未結婚的單親家長,女方須附上宣誓書正本說明分居日期及子女管養權的安排;男方則須提交已獲法庭判予擁有子女管養令副本。

領取撫恤金

由政府管理的孤寡撫恤金計劃,是為保障參加計劃的公務人員身故後,其遺孀及遺孤得到撫恤金福利。根據《孤寡撫恤金條例》,撫恤金會首先發放給該人員的遺孀,如遺孀已身故或再婚,撫恤金便停止發放;而撫恤金福利將由遺孤享有。條例中所指的遺孤,即已故人員的子女(child):包括非婚生子女以及根據與按照《領養條例》條文領養或條例所提述的其他方式領養的子女;遺孀(widow)是指他在基督教婚姻或與其相等的世俗婚姻中的合法妻子。

遺產分配

如一名人士身故時未立遺囑,或遺囑已被撤銷,便須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如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的人,有權獲得遺產管理的授予,按優先次序為:尚存的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親或母親;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嗣。

遺產的分配亦以關係親疏而有別,配偶會得到最先並最多的遺產,然後是子女、父母;當沒有配偶或子女或父母,遺產才會分給全血親、半血親的家屬;沒有任何親人才會歸政府所有。

不斷修改法例 擴闊家人的定義

可見,香港的法律,是以婚姻、血源及領養作為界定親屬關係的界線。但是,自2007年起,一些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士不斷提出在法例上修改字眼,希望能將同居伴侶及同性戀人列入家人或親屬關係。詳細內容參看表一。

 

表一:近年涉及家庭及婚姻的法例修訂建議

年份

相關條例 /
草案

提出之修改內容

結果

2007年

《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

為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障。這次修訂主要是擴大《條例》的適用範圍,以涵蓋前配偶/異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及其他親屬(父母和子女、配偶父母和媳婦、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孫/外孫;以及其他延伸的家庭關係)。

通過修訂以擴大適用範圍至前配偶/異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及其他親屬。

條例於2008年8月1日生效。

2008年

《2009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

2008年12月8日,政府在新一屆的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中提出修訂建議,將同性同居者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

 

關於「同居關係」的新增條文,是指「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之間的關係」;廢除舊條例中男女同居關係的釋義部分:「……本條例適用於男女同居關係,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

2009年6月5日刊憲,新法例的名稱改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分開「家庭關係」與「同居關係」。2009年12月16日立法會三讀通過,進一步將《條例》的涵蓋範圍延伸至同性同居者、前同性同居者及其子女。

新條例於2010年1月1日生效。

2014年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

為落實終審法院於2013年5月23日裁定變性人W案的法院命令,政府提交的條例草案訂明,在斷定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的重置性別,須視為該人的性別。《婚姻條例》第40(2)條提述的「男」及「女」須據此解釋。

 

政府亦將於《婚姻條例》中訂明,《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提述的「男」及「女」亦須同樣解釋,確保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根據《婚姻條例》與一名異性所締結的婚姻,不會因為婚姻雙方被視為非一男一女而被視作無效。

修訂條文已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並於2014年3月19日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立法會於10月22日以40票反對、11票贊成、5票棄權否決。

2015年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

將代決人的範圍擴展至包括同住者,該接受者的家人或與該接受者同住的人士,該同住人士沒有性別限制。

將同住者納入為代決人,並沒有讓同性伴侶關係得到法定地位。2015年7月13日通過。

條例於2015年12月2日起生效。

2016年

平等機會委員會《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報告

在「優先處理項目」第26項建議中,「建議政府就法律上承認香港異性和同性同居關係,包括現有同居關係和海外同性婚姻等相關歧視問題,進行全面研究及公眾諮詢」

 

2016年

 

陳志全議員在立法會大會提交議員議案動議:「促請政府研究訂立涵蓋異性及同性伴侶的民事結合制度並展開公眾咨詢……」。

未能在該屆立法會休會前動議辯論。

2016年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

 

由何秀蘭議員動議的修正案,要求附表5第5(2)條,在親屬的定義中,加入—─“(ab)與死者締結,在香港以外,按照當地當時施行的法律而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另一方與死者屬同一性別。”

未能在該屆立法會休會前表決。

 
多元授權書 保障權益

由於香港現時絕大部份法律,配偶的權利都優先於其他關係,貿然更改法例將同居人士列入家屬關係,將必然影響現時法律所保障人士的福祉,假如容許家人及親戚定義不斷擴展,則當中所涉及的權利及責任將會非常混亂,不但令現時一些法律無法執行,更甚者是從根本改變婚姻與家庭的定義及本質。

但實際上有些情況會令一些有緊密關係的人受到限制,就以遺產分配為例,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以下人士無權分配遺產:(一)雖過著多年夫妻生活,但無正式結婚;(二)無正式領養的子女;為令社會中各種人際關係的權利都得以保障,而又不需要修改婚姻定義的前提下,我們提出「多元授權」的概念,透過簽訂多元授權書,未婚的異性伴侶、同性伴侶、無親無故的長者、緊密的摯友,均可以選擇在以下範疇上授權別人:醫院探視、失去行為能力時的醫療決定、認領屍體及死亡證、合葬、遺產……從而令那些對他們來說很重要的人可以得到權益及保障,以及令個人意願和公眾認同的倫理關係得到合理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