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非酷刑 確立清晰性別身份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24/04/2014

終審法院去年裁決,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W和相類似情況的變性人,可以用新性別結婚。在尊重法治的前提下,無論讀者是贊成或反對性別重置手術,事實上政府都要在一年內安排新措施以配合裁決。
 
政府現在確立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在得到新性別的身份證後,可在社會上各方面以新性別生活;其性別當然以身份證顯示為準,是男就是男、是女就是女。在多元社會中,應該尊重和包容那些決心經過猶如酷刑的性別重置手術的性別認同障礙患者,付出巨大代價後得到與內心一致的性別身份生活。
 
事實上,立法會議員陳志全稱,立法強迫他們完成整項手術是極不人道,甚至可能違反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然而,現在修法的目的一方面是讓變性人進入異性婚姻,指現時「強迫他人進行變性手術」是假命題,大家切忌混淆概念。另一方面,陳志全認為變性手術是極不人道,幾近酷刑。如此強烈的人道譴責,或意味陳志全希望政府基於人道理由而禁止變性手術。
 
新婦女協進會就是次修例亦提交意見書,內文與陳志全和一些台灣同志組織的意見不謀而合。他們引用聯合國人權議會上《酷刑公約》特別報告員的意見,試圖說服大眾,如政府強制要求變性手術才能結婚是為酷刑,即違反人權。
 
首先,有些跨性別人士尚未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他們仍然享有與相愛的異性結婚的權利。另一方面,當筆者首次看到上述意見時,覺得它充滿了同運政治的色彩,與聯合國一貫意見有所出入,於是立刻翻查聯合國資料,發現那只是《酷刑公約》特別報告員的意見,而非聯合國的決議。
 
原來,現任特別報告員Juan E. Méndez是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聘請,調查各地的據稱酷刑事件,並將緊急呼籲和來文交給各個締約國,讓各締約國商議是否採取相應的決議和行動。換言之,「政府強制要求變性手術才能結婚,是酷刑,違反人權」是報告員的個人意見,並非聯合國的看法。
 
免除誤導後,政府和大眾都必須明白,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後才更換身分證上的性別,可讓每個生活在香港的公民,彼此都有清晰的性別身分。確立清晰的男、女定義,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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