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請你公開讓傳媒監察

歐陽家和   |   明光社 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13/10/2011

十二小時內,四宗持刀斬人案在同一區內發生。警方無視巿民安全,完全不公開消息,直到有傳媒報道,區議員投訴、示威,才簡單發佈部份資訊。事件令公眾嘩然,警方作為保障巿民安全,維持社會治安的重要機關,在社區最需要保安消息時,居然不公佈案情,令人質疑政府為何要封鎖消息。
 
警方、消防和救護等執法部門,以往他們使用無線電通訊時,傳媒都有專人「聽機」,一收到通知就到案發現場,有時比警方還早到,可以得到第一手資料。隨著各部門用了數碼通訊設備,理論上截聽的可能性幾乎是零,如果執法部門此刻選擇不再發佈任何訊息,理論上巿民無從知道罪案訊息。
 
作為巿民,我們有知情權知道社區現時是否有危險,即或事件非常偶然,巿民也有權知道。以今次事件為例,疑犯有精神病傾向,斬人可以全無原因,全城巿民均有機會被襲,但卻沒有得到及時的預警,如果不幸再有更多的襲擊,警方真是難辭其咎。
 
即或事情純粹意外,也應該公佈。除了因為知情權外,巿區不同的意外,對當區居民都有影響,例如交通意外會封路,命案現場要封鎖,巿民明明感到身受影響,卻沒有機會知道發生了甚麼事,這亦是非常不合理的。
 
我們認為,警方和消防等收到消息,到達現場確認案件後,就應該即時對外公佈案件的發生地點,以便傳媒採訪。我們了解有關私隱的顧慮,但我們深信傳媒有足夠的智慧在保障受害人、涉案人等的私隱下,將案件作完整的報道。
 
傳媒作為監察政府的第四權,如果連去案件現場採訪的資訊都不能得到,試問又怎能有效進行監察工作?如果連傳媒也不能監察政府,難道真的要巿民人人一部手機,要人人做記者,政府才會認真去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