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跨種族婚姻與同性婚姻的類比

招雋寧   |   明光社項目主任
14/04/2016

社會上有一種說法:當年美國的奴隸制度禁止黑人與白人通婚,現在則有人禁止男人與男人結婚。於是反對同性婚姻,就等如反對跨種族通婚,間接支持奴隸制度。換言之,反對奴隸制度、反對跨種族通婚禁令的人,同理應該支持同性婚姻。你同意嗎?這說法看似有理,實質是對婚姻本質的概念混淆。

筆者深知黑人白人相愛,與兩個男人相愛,兩者之間的愛和關心的程度可以沒有差異,若婚姻制度僅是用作承認人與人之間的忠誠、長久的相愛關係,那麼,便沒有理由禁止此兩種婚姻,這是支持平權背後的理據。筆者反對奴隸制度,贊成容許跨種族通婚,卻不贊成同性婚姻。原因是婚姻制度的本質,遠超於只確認相愛關係。

由柏拉圖到阿里士多德、奧古斯丁到阿奎那、麥蒙尼德斯到法拉比、路德到加爾文、洛克到康德、甘地到馬丁路德金,這群智者橫跨不同的宗教、哲學思潮和年代,對同性性關係各有喜惡,而他們都曾提到男女性交與婚姻的關係,卻沒提過種族與婚姻相關。原因是,跨越年代與文化,婚姻都關乎人類這物種的傳承─「男女結合、成為父母及養育後代」。即使政府承認人與人之間的忠誠、長久的相愛關係,也必須同時考慮到這物種的後代─人類嬰兒的福祉。

1883年,在美國爭取廢除跨種族通婚禁令的法律學者哥頓.史都華(Gordon A.Stewart)曾說,環觀全球只有美國人會認為膚色是結婚的條件。原來,當年跨種族通婚禁令與婚姻本質無關,而是有人認為奴隸不是公民,若結婚就等如間接承認奴隸其他的公民權利。這是醜惡的種族主義,通婚禁令只是幌子。在香港,任何膚色、任何性傾向的人,都可按現行婚姻條例所規定的情況,擁有平等締結婚姻的公民權利,只是沒有「想點結就點結」,即任意修改婚姻條例規定(包括性別、年齡及血緣關係等)的特權。

承認黑人和白人結婚,沒有改變「男女結合、成為父母及養育後代」的婚姻本質,這同樣是1948年第一宗在美國法院廢除跨種族通婚禁令時,法官所用的理由。婚姻制度本質上可以不考慮種族,但不能不考慮性別。跨種族婚姻能符合這制度的本意,其他形式的婚姻制度同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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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14/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