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水難收的性短訊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10/07/2017

根據《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製作、複製、發佈、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皆為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8年及罰款200萬元。警方5月時拘捕了10多名涉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男子,[1]但在警方打擊兒童色情的同時,不少青少年卻在網絡上分享自己或朋友的裸露相片。有調查發現13%青少年曾傳送或接收裸體、性交或包含性意味的訊息,當中不少內容的主角更是朋友(44%)和自己(23%)。[2]

傳送了出去的相片就如潑出去的水,是不能收回的。青少年間互傳性短訊,可能是出於情侶間的調情,又或想引起他人關注來肯定自己。現在不少交友Apps的相片閱後即焚功能,讓青少年誤以為是分享裸露相片的安全途徑,殊不知卻被人截圖,私下廣傳。這種行為除了對相中人造成傷害,相片本身亦有可能涉及淫褻或不雅的訊息,甚至兒童色情的內容,傳送及管有都有機會觸犯法律。

為人為己,當收到這些訊息時,應立即刪除,而更重要的是要好好保護個人私隱,切勿胡亂將自己的敏感相片傳送給其他人。

 


[1] 〈13人涉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警檢2萬色情照及7千影片〉,香港電台,2017年5月18日。

[2]〈手機及網絡遊戲對青少年生活影響調查〉,關注傳媒對青少年影響聯席,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