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權」的爭議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17/11/2015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是指人們有權申請刪除有關自己於互聯網上的負面、過時、多餘的個人身份資訊連結。早於2006年,歐洲已開始討論及推行這種權利。


基於去年歐盟對谷歌的裁決,[i] 民眾有權要求向谷歌申請移除個人認為 「不完整、不相關或不再相關或無需要的」搜尋連結。然而,資料並非被移除,只是在某些地區(即google.co.uk 或 google.fr)不會被搜尋出來。


法例的原意是為尊重和保障個人私隱,並且就一些個人事件或網絡欺凌等資訊,讓當時人可以不再被搜尋得到,從而忘記過去,重新生活。


由法院頒布裁決至今年七月,谷歌已接到歐洲近廿八萬人申請,涉及約一百一十萬個網頁連結。大部份申請者為普通民眾,欲將網絡上令人尷尬或對自己不利的搜尋連結移除。因申請者眾多,谷歌亦只能以機械式處理。不過,其移除連結的過程欠缺監管,以及低透明度的情況卻引起了歐洲學者的關注。


而近月,法國的資訊規管機構「國家資訊及自由委員會」(CNIL)更下令谷歌把區域性「被遺忘權」擴至全球域名,但谷歌深恐此例一開,將很有可能造成骨牌效應,導致更多超連結被移除,令更多人不能於谷歌搜尋器中找到需要的資訊,窒礙網上資訊流通。[ii]


至於在香港,亦曾有議員及私隱專員欲於本港推行「被遺忘權」,大家應密切留意,並在保障私隱與維持新聞資訊流通之間可以取得平衡。希望有關訴求不會很快便被遺忘吧!而在審視的過程中,各方可以理性討論當中利弊。


 



[i] 〈歐洲法院:Google 必須尊重用戶『被遺忘權』〉,《新浪香港》,2014年5月14日。


[ii] 〈法國迫Google把區域性『被遺忘權』擴至全球域名〉,《香港獨立媒體》,2015年9月24日。

 


 

關注範疇: 
傳媒
通識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