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食住行
地區:英國
「衣、食、住、行」究竟是按甚麼準則作排列?為何以衣為首,以行為末?或許,這是以人最基本的需要作考量。也可能是參考《史記.管晏列傳》「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這一句。從生活的經驗來說,衣與食大概已成為都市人一種時尚的追求。花數百甚至數千元買一件成本只是數塊錢的足球球衣;用上數百數千元,到「高級」餐廳吃一點點不能填飽肚子的所謂佳餚;或用上數萬或數十萬,競投一支不會拿來喝的紅酒。「衣」既不是保暖禦寒的必需品,「食」亦不是充饑活命的先決。處身在不同的環境,這四項的優次排序似乎是會有所轉變。
我們去年8月到英國,在《離家.遠》一文已提及。從台灣帶走的東西不多,大部份冬季的衣服也得留下。當然,就算能帶來,那些衣服也不一定能大派用場。原因是這裡實在太冷!進入12月,已有一整個星期持續零度以下,更曾低見負8度。有一天,下午5時,天已全黑,在巴士站等候太太下車。滿以為在3度「高溫」下,就可以隨便穿上一件抓毛衣。雖然,已謹慎地穿上保暖內衣打底,在外加添一件防風雨的外套。當時,站在空曠的車站,被寒風吹了五分鐘……真的!確有一種可能會被凍死的念頭萌生。平常滑手機的手已不可能暴露在空氣中,藏在衣袋中,仍是感覺刺痛。在這情況下「衣」放在首位,實在是不容置疑。
然而,相比於「衣」,「住」在英國排列在首位更是「實至名歸」。當然,這主要是就新移居英國的香港人來說。
突然湧入數以萬(或十萬)計的移民,雖則帶動了英國的物業市場,但同時,亦造成供不應求的情況。置業安居向來是香港人主要追求的目標,總覺得交租是替別人「供樓」,買樓才是為自己積蓄及帶來穩定。來到英國,港人的心態仍沒有改變,希望盡快置業安頓。無奈港英兩地的樓宇買賣及租賃程序是截然不同。聽一些港人分享,縱使簽了合約,下了訂金,也不一定能準時收樓。業主延誤或突然變卦也沒有任何責任或賠償。
至於租樓,我們有親身的經歷。過去聽聞,港人初到英國要租房,由於沒有工作及薪金證明,不少業主要求租客預繳一年的租金。亦有一些港人為求盡快覓得住處,不惜提高租金或預付更長月數的租金。畢竟求過於供,網上預約看屋,十多名準租客爭取一個租盤,價高者得,自然成為這遊戲的基本準則。
我們尋覓房子,租金貴是在所難免。另外,在英國的法規下,租房子是需要符合:房間標準(The Room Standard)或空間標準(The Space Standard),避免居住過於擠迫(overcrowding)。[1] 因此我們不能省租金而租一個較細的單位。另一方面,被業主要求預繳一年租金已是常態。要我們一下子拿出兩萬多英磅,實在不容易。我們現在租下的房子,最初業主要求我們預繳半年租金,已叫人喜出望外。但在簽約前卻發生了小插曲:
當我們知道房子的位置,大概都可以接受了,因為房子和女兒學校的位置相近。之前所看,與這租金相若而可以考慮的,女兒需要步行二十多分鐘上學。想到冬天,孩子要在零度之下走路往返學校,就感躊躇。因此找到這房子,看房當天,二話不說,就決定租下,更隨即付上數百鎊的留位訂金(Holding Fee)。下午收到合約初稿時,竟發現租金加了40鎊。詢問下,業主表示在我們看屋當天,已在租屋網站調整了租金。而我們所質疑的是,為何看房子時,仲介沒有給我們表明。我們認為這是不太誠實的情況,故決定另覓房子,終止租賃程序。誰知業主竟然不願退回按金,更指出我們在起初填報的資料有誤。
當然,我們可以據理力爭,鬧得不快告終。但太太反覆思量,想到安排看房之前要回答的資料,確實可能有誤導。我們認為要做好自己的本份,故真誠地向業主表示歉意。後來對方竟然出奇地,主動提出可以讓我們按月交租。我們從來沒有向仲介或業主表示希望可以按月交租,只單單向天父祈禱。想不到一個真誠的回應,承認自己可能的過失,所換來的卻是更輕省的景況。這不僅在經濟上,更是在心靈上。做「對」的事,作上帝看為「正」的事,就能經歷祂出人意外的平安。
應付衣食住行之先,得著內裡的平安其實是更為重要。
[1] “Housing Act 1985,” legislation.gov.uk, last modified December 2, 2019, 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85/68/par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