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忘初衷──男女結婚才是人權
當筆者看近期的「同性婚姻地圖」,感覺像目睹「Candy Crush」的朱古力逐步吞噬糖果一般。曾在過去以公投成功禁止同性婚姻的美國州份,都相繼廢除「婚姻為一男一女」的法例,變相通過同性婚姻。法院再次凌駕人民的意願,其理由是老生常談的「平等權利」。這或許為人帶來錯覺,以為西方社會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有了共識。
歐洲人權法院在2014年7月審理一宗有關男變女變性人及其妻子的案件中,再次提到允許同性婚姻非歐洲人的共識,更不是基本人權。
該案判詞第96段重申對結婚權的詮釋:「……雖然事實上某些締約國已將婚姻延伸至同性伴侶,但公約第12條(結婚及組織家庭之權利)不能被解釋為締約國有責任提供同性婚姻。」;它又在第74段表示:「所以,在允許同性婚姻一事上,我們不能說歐洲存在任何共識。」(請參Hämäläinen v. Finland)
其實這不是「新聞」。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和歐洲人權法庭分別在1999及2010年的兩宗案件中,闡釋結婚權是指向男和女的結合。聯合國在2012年出版的小冊子裏亦肯定了人權法沒要求國家必須設立同性婚姻。換言之,國家禁止同性婚姻不屬歧視。請大家莫忘初衷──男女婚姻是人權,同性婚姻不是。台灣最近就同性婚姻的相關立法進行公聽會,正反雙方都不能否定,只透過平等權利來支持同性結合制度理據薄弱。不論本身的立場如何,最後也要討論:哪種結合最能夠符合設立婚姻制度的原初目的?是同性關係?是多人關係?還是現存的夫妻關係?「識得討論,就應該咁樣討論。」
我們應勇於揭穿謊言,羞於指鹿為馬。近年不少高官權貴、政客善於三人成虎的「語言偽術」,眉飛色舞地說謊,彷彿多說幾遍,謊言就會幻化成真理。若大家不想睜着眼說瞎話,成為世紀謊言的傳播者,日後再想以「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的理由說服別人時,可以補上一句「我個人認為……」,或說「……但聯合國和歐洲人權法庭都不同意我」。
在浩浩蕩蕩的所謂西方潮流中、眾人視為正義的說法,要留心思想。
《成報》 23/1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