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原因豈可捏造
燭光網絡 80期 (p.20)
18/09/2011
記者的職責是尋求真相,並將事件如實報道。而對於報道自殺個案,因著背後可能有很多複雜的原因,媒體更須加倍小心,以免對當事人的親友造成更深的傷害,並對公眾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或情緒煽動,甚至引起模仿自殺行為。
《蘋果日報》在今年8月16日頭版以「中大迎新營玩死女生 作家之女留遺書跳樓亡」為標題,報道一名中大女學生在參加迎新營後自殺,[1]並稱其自殺原因是「在迎新營時感到『好辛苦』及『好唔開心』」,亦稱其家人亦覺得該女生自迎新營回家後很不開心。有關標題明顯是在沒有證據之下,硬將女生輕生事件和中大迎新營扯上關係。及後,中文大學新生輔導營籌委會致函予記者協會及香港報業評議會,投訴該報道毫無事實根據和「斷章取義」,並呼籲學生罷看該報。[2]
據其他報章的報道資料所知,當事人的遺書只向家人道別,而未有提及她輕生的原因,為何《蘋果日報》之標題可以如此肯定是「中大迎新營玩死女生」?事件被報道後,雖然校方已澄清事件,但仍引起參加者的憂慮,甚至有學生要求退出迎新營,[3]可見傳媒的報道會對市民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而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曾出版過一本有關自殺新聞報道建議的小册子,[4]當中指出,專業傳媒工作者在報道自殺新聞時,須要1) 衡量自殺新聞有否涉及公眾利益和具有報道的價值;2) 盡力減少對其他人做成傷害;3) 報道的手法須有分寸,以免報道對公眾或有自殺傾向的讀者造成負面影響。
我們明白報業現時競爭激烈,報章需要以精彩及獨家的新聞放於頭版以增加銷量,但該份向來高銷量的報章,竟將一名青少年的自殺新聞和毫無根據的自殺原因,以大字標題放於頭版,不惜對當事人及其家人造成傷害來換取銷量數字,這種手法實在令人不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