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同性婚姻裁決的回響

梁永豪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02/06/2016

今年5月初,美國亞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摩亞(Moore),因在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後,他仍禁止該州的官員發出同性婚姻證書,涉嫌越權而被暫時解除職務。摩亞亦曾於2003年因拒絕聯邦法庭要求移走司法大樓內的印有《聖經》「十誡」的記念碑,而被解除職務。摩亞基於上級法庭的不合理裁決而違抗上級法庭的命令,可謂司法界內部的「公民抗命」。

究竟下級法院可否違抗上級法庭的命令呢?在今年3月份該州最高法院的一件關於同性婚姻的案件中,幾位法官就此問題作出了陳述。摩亞在案中重申他的同性婚姻禁令的合法性。他指出,美國憲法裏沒有同性婚姻的權利,美國最高法院就同性婚姻的裁決,無疑是按自己的意願修改憲法,違反了按既定程序修改憲法的要求,並對持守一男一女婚姻的人士的信仰自由造成嚴重衝擊。他又認為,地方法官應服從憲法,而不是上級法院法官的意見,後者最多只是法律的例證,而不是法律本身。地方法官有權審視上級法院的決定是否合憲,並有責任反抗上級法院違反憲法的越權行為。今次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是荒謬、不公正及違反理性的,故不能作為具有約束力的案例。同案的另一位法官Parker亦指出,該裁決是專制及獨裁的,顯示法治已死。

同案的異議法官Shaw卻認為,下級法院必須遵循上級法院的裁決,假若地方法官可基於自己對憲法的理解而違抗上級法院的裁決,那麼憲法的意義便視乎個別法官的主觀看法,憲法的權利便無從得到保障。Shaw指出,自美國最高法院作出終極裁決後,同性婚姻的爭議只能通過政治方式解決。

雖然亞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在案中重申該州的同性婚姻禁令仍然有效,但實際上,大部分該州的官員為避免受到聯邦法庭的懲處,仍選擇為同性伴侶發出同性婚姻證書。這種混亂情況,某程度上促使該州的議會索性提出政府無須為任何婚姻發出證書。

不論摩亞的「抗命」是對是錯,但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同性婚姻一案的四位異議法官所指出,法官不應攫奪立法機關的權力去重新定義婚姻。雖然香港未至出現如此情況,但對於那些試圖以司法覆核去突破現行婚姻制度的規範的趨勢,我們仍須加以留意。婚姻制度是社會問題而不是司法問題,應該由全體市民而不是幾位法官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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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2/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