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擾法須平衡採訪和集會自由

歐陽家和   |   明光社項目主任(流行文化)
16/03/2012

特首候選人唐英年在選舉提名前被揭發其住宅涉及僭建,電視台、報館即出動大型吊臂車(俗稱吊雞),把記者吊到兩三層樓高,然後從高位拍攝和採訪現場實況。事後唐太曾表示,有關的採訪影響到她和家傭的起居生活,[1]唐英年甚至指鄰居晚上也遭強光照射,因此感到騷擾。雖然他沒正面回應是否支持制訂纏擾法,但稱「支持應該有諮詢」[2]。現時政府正為纏擾行為諮詢公眾,究竟有關條例會否影響新聞自由和傳媒的採訪自由,頓成關注焦點。

 
根據《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纏擾行為是指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做出一連串使該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纏擾者可能是:舊情人、前配偶、被拒絕的追求者、同事、前僱員、鄰居、同黨、心有不甘的被告人,或不滿受害人服務的顧客。纏擾行為是由一連串行為組成,這些行為單獨分開來看可能不會令人反感,但當這些行為在一段時間內作出,整體效果會干擾受害人的私隱和家庭生活,令受害人困擾、驚恐,妨害身心健康。
 
根據以上的「條件」,除了上述人士有機會作出纏擾行為,令人關注的是,媒體記者和示威者,同樣有機會因作出纏擾行為而觸犯法例,但他們並沒有因此而獲得豁免。《文件》只列出三個免責辯護理由:
 
1. 有關行為是為了防止或偵查罪行的目的而做的;
2. 有關行為是在合法權限下做的;或
3. 在案中的情況下做出該一連串行為是合理的。
 
記者不獲豁免權

《文件》建議法院在判斷被告人在案中的情況下做出有關行為是否合理時,應該考慮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關於和平集會)、第十九條(關於發表自由),以及第十七條(關於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諮詢文件的結論是︰記者和示威者已有足夠免責的辯護。
 
在法改會的文件中,亦列出加拿大和美國的情況,並強調所有的表達自由應該符合和平的原則,所以要每次討論有關的活動是否在合理情況下進行。當中更指明:「值得注意的是,多個海外司法管轄區(包括英國、澳洲、新西蘭及愛爾蘭)的相關法例訂有一般性和寬闊的豁免條文或免責辯護以保障合理行為,但都沒有將新聞採訪活動定為特定的免責辯護。」
 
惟不少新聞界人士擔心,記者在採訪時容易觸犯有關法例,或者難以引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法改會在《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中曾清楚指出,狗仔隊在追蹤一宗純粹公眾人物私隱的新聞時,法院有可能裁定為不合理的纏擾。[3]但有業界人士認為,只要記者沒有使用武力或不當手段,便不應該因為公眾人物決定卸下其公眾人物身份那數小時,而禁制記者在公眾地方從事採訪工作。
 
事實上,現時的新聞採訪和集會示威的確時有纏擾的情況,但大部份時間,這些纏擾的目的都是為著公眾利益,以及表達示威意見。我們認為,新聞自由,以及集會/表達自由是必須要堅守的,因此立法條文有關免責辯護的部份,必須同時列明在諮詢文件中所提及包括的公約,以及公眾利益等元素,好讓社會在保障巿民不會無故被纏擾和侵犯私隱的同時,也確保新聞和表達自由不會受到干預。
 
 
法改會曾就記者的騷擾行為是否正常,列出相關的考慮因素,包括:

  • ♦記者調查的事情對公眾是否重要;
  • 新聞題材的性質和重要性;
  • 採訪對象身份;
  • 記者是否完全罔顧採訪對象的反應而窮追猛打;
  • 不同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 致電或造訪的次數;及
  • 曾否使用侮辱性語言。

 

 
[1]2012/02/17,《星島日報》,〈唐太:僭建是我一手做成〉。
[2]2012/02/18,《蘋果日報》,〈唐拒回應支持纏擾法立法〉。
[3]《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研究及報告書:纏擾行為》,7.28-7.2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