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評論的殺傷力

郭卓靈   |   明光社項目主任(傳媒教育及行動)
25/04/2017

台灣網絡紅人谷阿莫,自2015年起於網上以「X分鐘看完電影 / 電視劇集」的系列短片出現後一直大受歡迎。因為他將兩、三個小時的電影,甚至幾十小時的劇集濃縮,剪輯成短短幾分鐘的片段,加上他獨特的評論風格,時而風趣、時而尖酸刻薄,娛樂性甚強,並上載於YouTube中讓網民可以免費觀看,在短時間中知道該電影/劇集的內容,省卻不少時間。網絡上有很多人會觀看,並以他的評論作參考,再考慮是否值得觀看或購買影碟。

 

而谷阿莫的短片,一直都存著有關版權的爭議,因為他的評論會把整部電影的片段濃縮,並完全劇透(透露劇情)。這幾天,有報導指他被片商控告,因多部影片經他重新剪輯及評論後,被形容得相當無聊,十分影響票房。更有報道指電影《腦漿炸裂少女》因為他的加工解說,直接取消院線上映計畫,事後連販售DVD版權、播映權等都受到嚴重影響。

 

然而,他被告侵權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他從網路非法取得電影,再製作他的評論片段。他解釋他的短片符合「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在「評論」、「研究」、「解說」、「教學」及「新聞報道」的情況下,便可以在沒有取得著作人授權同意的情況下,優先使用在網絡上找到已公開或任何人都可以免費自由下載的內容,而且他只是使用十分之一甚至百分之一的內容,絕對不會對原著造成任何利益的傷害。他亦辯稱沒有利用這些短片來賺錢,因此他覺得自己的影片絕對沒有問題。

 

我們相信發表有關電影的評論、研究、解說等的文章或片段,理應是可以合法使用相關片段;不過,如果透過非法下載的途徑取得,就另當別論。此外,電影公司作宣傳時往往會賣個關子,不會播放最精彩的片段,以吸引觀眾入場或購買,若評論員私下將最精彩的片斷放上網,的確有可能對電視公司的收入做成影響。而且,他雖然說沒有用短片來賺錢,但估計他兩年多以來透過YouTube播放率所收取的廣告費用,應該都不會少。所以,最終還是要看搜證及法院的最後裁決。

 

對於香港,現行法例下的版權豁免範圍,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了以下的目的:

(a) 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

(b) 評論時事

(c) 引用

(d) 聯線服務提供者暫時複製版權作品

(e) 聲音紀錄的媒體轉換

(f) 教學

所以,作為香港的網民,如以電影公司公開的資料,創作類似谷阿莫的短片評論作品,理應不會被控告。

 

筆者曾經亦很喜歡看谷阿莫的電影評論片段,亦頗欣賞他一些的評論及看法。直至有一次,筆者偶然看到他對獲得奧斯卡最佳影片、導演、改編劇本三項提名和多倫多影展人民選擇獎的電影《抖室》的YouTube 短片:〈五分鐘看完88屆奧斯卡得獎電影《房間》〉,發現他的剪輯只是看劇情的表面,完全沒有說出電影的重點和精粹,對電影的評論亦是很一般,如果網民盡信他所說的內容,必然會認為不值得花時間去欣賞該電影了。(因為已花了五分鐘看完了,亦知道了橋段嘛!)

 

因著網絡的影響力愈來愈大,我們不能再說這是虛擬世界的內容,因為確實真的影響了真實世界,甚至殺錯良民,很多人相信了,決定就會被影響。YouTubers所說的畢竟也只是他們自己的看法,為了搞笑、賺多幾個點擊,他們所說的會不會是偏激了的看法或非事實的全部? 為了創作多一條短片,他們可會只是草草剪輯片段再加上一些搞笑內容就了事? 我們作為接收者,也可以從多方面去了解事件,否則,我們小則錯失了一部好電影,大則可能作出錯誤決定,後悔莫及。

曾經刊載於: 

獨立媒體,2017年4月26日

關注範疇: 
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