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地中海貧血症胎兒生命

信徒可如何作倫理決定
吳慧華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23/01/2011

最近醫管局罕有地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准許一名懷有雙胞胎超過廿四週的孕婦,結束體內其中一個患嚴重甲型地中海貧血症胎兒的生命,以此保存另一名正常的胎兒不會日後出現身心不正常,也不會影響母親的健康。高等法院在醫管局入稟當日已批准,不過,法律上合法與是否合乎倫理是兩回事,對於信徒來說,又可以如何思考此課題?

在天主教的倫理學當中,胎兒是有靈的生命,有著人的尊嚴,即使為了拯救其他人的生命,也絕對不可遭到殺害,所以,為了拯救一個胎兒而殺害另一個胎兒,是不當的。反觀基督教倫理,有關的討論比較複雜,借用Norman Geisler所著的《基督教倫理學》一書當中的理論來分析,這位母親終止其中一個胎兒的生命是否合乎倫理?在不同的倫理學體系下,將有不同的答案。由於篇幅所限,本文未能逐一闡釋Geisler所提到的每一個理論,只抽取了當中四個。

首先,讓我們看看兩個多存在於非信徒之間用來作倫理判斷的理論。非律論(Antinomianism)認為道德律不存在,道德不道德是相對的,墮胎本身沒有對或錯,而是根據個人或實際的效用來決定,不必考慮客觀的倫理標準,因為根本便沒有判斷對錯的客觀倫理原則存在。同樣以實際的效用來決定的有一般論(Generalism),但與前者不同的是它認為有一般性的規例,只是不相信有絕對性的。因此,墮胎或殺害生命一般來說是錯的,但由於律例無絕對,若達致好結果,墮胎原則上是不對,卻因為拯救了另外兩個生命而變得正當。

很多時,社會的運作都傾向以「功能」及「利益」來衡量事情,這次醫管局申請終止其中一名胎兒的生命,其原因也是為了挽救母親及另外一名正常胎兒的性命。

然而,作為信徒,我們單單從「功能」及「利益」來作倫理判斷是否足夠?如果我們相信神有給予我們倫理的命令,而祂的命令並不與祂的道德性情相違背的話(見利十一45;太五48),那麼,當我們作倫理判斷時,除功能外,亦須要多考慮「神的看法」。不過實際上,即使我們熟讀聖經,也不可以輕易下一個倫理判斷,隨著醫學、科技日新月異,以往不可能的工程都有新的技術可以達成,倫理問題愈來愈複雜,已不再是兩個希伯來接生婆,又或是喇合為了拯救生命應否說謊那麼簡單(事實上,單要討論此問題又是另一篇文章)。另外,聖經不是百科全書,每每提供直接的答案給信徒。為此,同樣是信徒,當大家討論有爭議的議題時,又會衍生不同的體系來尋求答案。

在多個體系中,有兩個在幫助信徒處理倫理判斷時,較為實用,也合乎聖經原則。

第一是抵觸絕對論(Conflicting Absolutism),其二是等級絕對論(Graded Absolutism)。根據前者的分析,我們都處於一個墮落的世界,在這世界中,真正的道德衝突是會發生的,在這情況下,只可以兩害取其輕。殺人是不對的,但當不終止另一個生命,而真的威脅到另外一個健康的胎兒及母親時,雖然母親難辭其咎,仍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但此行動是情有可原的。等級絕對論同樣相信有多條絕對的道德律,當互相有衝突,應取較高較重,而捨其較低較輕的。殺人是錯的,胎兒也是值得尊重的生命,但也可被視為一個潛在的人來討論,當一個完整的人(即母親)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拯救母親的生命便高於拯救一個潛在的人的生命。與牴觸絕對論不同之處在於前者認為人仍要為到終結嬰孩的生命而認罪,等級絕對論則認為衝突既無可避免,人也是無辜的,神亦不會怪責我們。

驟眼看來,按照牴觸絕對論及等級絕對論最終所作的判斷,似乎與非律論或一般論所作出的決定沒有分別,但細心思想,我們會發現它們與前兩者不同之處在於非律論及一般論由始至終都堅持律法是相對的,根本沒有絕對的律例。牴觸絕對論及等級絕對論卻仍相信有絕對的美善,有絕對的道德律,只是在墮落的世界,道德律互相牴觸的情況在所難免,這時候,人只有無奈地在兩害中取其輕、捨低取高,至於信徒有否因著兩難而犯罪,牴觸絕對論者說有,等級絕對論者則說沒有。「有」與「沒有」都有不同的理由。

每一個理論體系都有它的貢獻及不足之處,世上沒有一套完美無瑕或大家都一致認同的論點,可以供信徒來解決問題。我們只得承認人的限制,面對複雜的人生,人所作的行為是否道德,都不是三言兩語便能有所定案,須要盡己力搜集相關的資料,作深入的剖析及探討,盡量不作草率的決定,同時,我們也得祈求,面對兩難的處境,求神幫助我們可以作出最貼近祂心意的決定,倘若我們未能明白祂的旨意,也祈求祂寬恕我們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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