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性別

梁永豪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12/07/2016

美國俄勒崗州一個縣的法庭在今年6月份批准一名跨性別人士占美(Jamie)的性別更改為「非二元」(non-binary),成為美國首個在法律上承認「男」及「女」之外存在第三種性別的案例。

占美出生時是男性,但後來感覺自己是女性,於是他接受了性別重置(sexualreassignment)治療,並將性別由「男」更改為「女」。但是,占美後來發覺性別重置治療無法使他成為一位真正的女性,他感覺「女性」這個身份仍然不適合他。占美認為自己既不是男,亦不是女,而是男女的混合體,而「非二元」最能反映他的身份,占美認為傳統的性別二元分類違反了他(及與他處境相同的人)的意願,他於是再申請將性別由「女」更改為「非二元」。

根據俄勒崗州的法例,若一個人已完成性別重置治療(變性手術、注射荷爾蒙或其他治療),他便可向法庭申請更改性別,毋須醫生的推薦。代表占美的律師指出,法例沒有明文規定性別只能更改為「男」或「女」,而法庭亦接納了該論點。該名律師亦認為,更改性別就如更改姓名一樣簡單。

不過,以上占美、其代表律師及法庭的觀點值得深思。第一,占美的變性經驗告訴我們,對部分跨性別人士(包括占美)來說,性別重置治療不能真正解決他們的性別身份問題。畢竟,無論該等治療做得如何完美,亦不能完全除掉一個人原先性別的生理特徵。第二,占美的訴求純粹是出於他的主觀意願(「非二元」這個性別分類是他自己創造出來的),但主觀意願能成為法律認可的身份的理據嗎?第三,更改性別與更改姓名真是一樣的嗎?有些人因為不喜歡自己出生時的姓名而將其更改,這純粹是個人問題,是可以理解的。但性別不只是一種稱呼,它有社會制度上的內涵(一個簡單例子:大部分國家的婚姻制度是有性別限制的)。一旦有了新的性別,所有涉及性別的社會制度必然受衝擊並須隨之改變。第四,法庭的判決更是莫名其妙,若法例容許一個完成了性別重置治療的人更改性別,其新的性別理應是重置後的性別,而不是一些如「非二元」的隨意的標籤。

若社會在人權與自由的口號下無條件、無準則地「包容」個人意願,只會對社會造成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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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報》 12/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