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下之嘛!性騷擾?

張勇傑   |   明光社項目主任(性教育)
24/06/2010
專欄:每週評論

大家印象中的非禮案件是怎樣的呢?我相信大部份人好自然會首先聯想起男性非禮女性,但是非禮案被告和事主的性別是沒有限制的。女性也會非禮男性。部份人因著他們的同性戀傾向,也有會非禮同性的情況出現,以上的非禮情況都是出於惡意的身體接觸,犯事者希望從中獲取性的快感。社會大眾對這種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而罔顧他人感受的非禮行為的態度是一致的,是不能接受的。
 
在今年6月,報章報道了一宗十分特別的法庭新聞,一位女秘書因「一時貪玩」在辦公室洗手間內,對女同事身材評頭品足,更觸碰對方胸部,被裁定非禮罪成,被判接受一年感化。案中被告表明不是同性戀者,亦不是欺負女事主,她只是抱開玩笑態度,但法官並不接受這個解釋,指出「開玩笑與否不影響非禮本質」。
 
根據香港法律,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一旦被性侵犯或性騷擾,只要受害人是不願意,便可構成刑事罪行。性騷擾是指在沒有身體接觸下,向人進行冒犯性或不受歡迎的侵犯行為;性侵犯則是必須要有身體接觸的侵犯行為。侵犯者或受害人不會有性別所限,只要是受害人不願意進行,已構成刑事罪行。
 
現在小學的常識科已有教導學生要保護自己身體的內容,「多多」同「寶寶龍」的政府廣告大家都耳熟能詳,我相信大家都有意識要好好保護自己的身體,免受別人的性侵犯,但我們有意識要尊重別人的身體嗎?我們有否以開玩笑來正常化性騷擾和性侵犯的行為呢?
 
人與人之間開玩笑式的身體接觸一直存在,由小學生之間的「猴子偷桃」,到大學生的「Happy Corner」,又或者不時傳出大玩不文遊戲的大學迎新營,其實與上述案件沒有大分別,都能構成性侵犯的罪名。小學生年齡還小,未能分辨出「猴子偷桃」遊戲中的錯處還能理解,但不少中學生,大學生甚至成年人還未意識到人與人之間尊重的重要性,以別人的身體來開玩笑,甚至付諸行動地侵犯別人起來,確實令人感慨。
 
事實上,由2008年10月3日起,《性別歧視條例》已將「在性方面有敵意環境」由以往只適用於工作環境擴展至教育機構。即是不論在工作場所和校園中,講色情笑話或展示含性內容的色情物品,可能已製造了在性方面有敵意的環境,若別人感到被冒犯,即有違法的可能。所以,大家要記著,性──是不能隨便拿來開玩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