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流中的立場

李靈亮    |   明光社資訊幹事
31/03/2001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立法會會議廳舉行了一個會議,當中第四項議程為「基於性傾向的歧視」,讓十四個關注該議題的團體及一位大學教授發表各自的見解、立場。我們將當天出席的團體的立場、訴求或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意見整理成為以下的圖表。在十四個團體中,只有明光社及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對同性戀及雙性戀行為有所保留並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其他的所有團體,包括三個基督徒團體皆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並支持同性戀行為。

無宗教背景,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

1.反歧視大聯盟

  • 短期:制定不同性傾向歧視法例以消除社會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偏見、歧視、排斥和抗拒,亦可減少社會人士對其採取的道德譴責;
  • 中期:接受同志為「事實婚姻」或「伴侶」,容許共同組織「家庭」、申請公屋/居屋、享有僱員配偶/伴侶的醫療及其他福利、為對買保險、領養子女、認可遺囑承繼權、接受為「家庭」成員或「配偶」/「伴侶」身份;
  • 長期:社會認可同志間的關係乃長期穩定的結合,獲賦予法定婚姻或伴侶關係。

2.香港十分一會

  • 立法全面禁止性傾向歧視,落實同性伴侶法;將同性性行為的合法年齡降低至與異性性行為的合法年齡看齊等等;
  • 立法保障同志在住屋、工作、教育、接受服務、使用設施及選擇配偶上、不因其性傾向受到不平等對待;
  • 政府應盡快設立性傾向歧視申訴機制;
  • 宣傳及教育工作應以針對不同社群(如教會、青少年、家長、社工等)為策略。增加對同志組織的資助撥款。

3.新婦女協進會

  • 政府應即時檢討有關的社會政策及制度,讓同性戀伴侶得享各項公民應有之權利,如合法結婚、以合法配偶之名義申請並享有政府為香港市民提供之房屋福利、繼承配偶的財產、領養小孩,以實踐其理想的家庭模式;
  • 政府需增加撥款,提高對支援「性小眾」之非政府組織之資助;
  • 即時全面檢討現行之社會政策及福利制度,確保「性小眾」不再受到任何制度性之歧視。

4.性權會

  • 向非政府組織撥款,資助它們為大專院校、專業訓練中心、政府官員及僱主開辦認識性傾向多元化的訓練課程。為所有性教育課程提供對於性傾向態度中立的教材;
  • 不要資助違背平等機會原則及損害同志社群利益的活動;
  • 稅務局授予同志組織慈善團體的地位。

5.香港彩虹

  • 極度不滿明光社早前發表有關同性戀的文章,內容歧視不同性傾向的人士。並且認為倘有關法例已確立,明光社便已觸犯法律。(立法會會議的文件並無該組織之書面訴求。)

6.啟同服務社(前身為香港同志熱線)

  • 在法律上確認非異性戀關係;
  • 教育:增加撥款,以滿足各個機構更多不同的需求;
  • 提升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使他們與一男一女的夫婦享有同等待遇。

7.同志健康促進會

  • 教育政策上作出配合,務求令莘莘學子對不同性傾向人士有正確認識和了解。

8.智行基金會

  • 把平等機會法例的規管範圍擴大至包括性傾向歧視;
  • 增加撥款,加強教育公眾的工作,以促進平等機會及禁止性傾向歧視。

9.彩虹行動

  • 民政事務局對香港的性傾向歧視的現象視而不見,不論刑事法、住屋、就業、教育與社工服務、不同的團體及部門等等都充斥著對性小眾的歧視。

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基督教團體

1.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

  • 促請政府仔細研究“domesticpartnership”(家庭伴侶)。不論性別,任何人都可組成“domesticpartnership”,申請現時政府所提供給合法夫婦的服務,例如稅務優惠、房屋政策、教育、保健等。這能保障雙性戀者,因為雙性戀人即使有一位異性伴侶,亦不一定會想結婚(雙性戀人士有潛質和實際經驗與兩性發展關係,故把同性婚姻合法化也不能保障雙性戀者),但由於現時社會的“家庭”以“婚姻”為基礎,故雙性戀者便不能申請上述服務。

2.香港基督徒學會

  • 把《平等機會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涵蓋性傾向;
  • 將性傾向歧視的問題納入平等機會委員會的監管範疇;
  • 由學前教育開始,向各級學生灌輸有關知識,讓學童由年幼開始學習以包容和尊重的態度對待有不同性傾向的人士。

3.基恩之家

  • 把性傾向肯定為基本人權;
  • 立法禁止基於性傾向的歧視,不應給予宗教及教育界別任何豁免;
  • 消除侵犯不同性傾向人士宗教自由的行為;
  • 推行宣傳和教育工作,著重防止宗教團體歧視有不同性傾向的人。

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基督教團體

1.明光社

  • 支持不同性傾向者有基本人權,例如就業機會、受教育機會、接受社會福利服務、人身安全等權利。但反對政府透過廣泛宣傳把其行為正常化及使之更普及化;
  • 不要把成人社會中仍備受爭議的同性戀問題向成長中的青少年及社會大眾作廣泛宣傳,因此明光社不贊成政府以立法方式令成長中的青少年面對更大的困擾。

2.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

  • 議員、官員要中肯看性傾向歧視,就這問題作正反討論、是非探究、利弊衡量;
  • 不認為同性戀行為是基本人權,只能視為生活方式;
  • 同志問題基本是一個性問題,所以其在性方面的權益不宜氾濫至成為一種特權,例如規定學校在性教育課程正面教導同性戀,要政府資助城市舉辦同志節慶讓他們性感地遊行,要商場刊登宣示同性戀的性感海報等等。

該會議的結論是:「成立小組委員會跟進討論基於性傾向的歧視問題」,而「研究性傾向歧視問題小組委員會」亦已正式成立,有關該小組的資料可參考以下網頁: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ha/ha_gso/general/ha_gso.htm 新一輪的討論就此掀開了序幕......
以上資料可於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的網頁內下載(香港十分一會除外),網址為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ha/papers/ha_s.htm
而該會議的會議紀要則可於以下網址下載: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ha/minutes/ha12120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