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目標是消音──從外國例子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深遠影響
燭光網絡 88期 (p.6)
香港還未有《性傾向歧視條例》,但仍可參照其他現存的反歧視法。現存的反歧視法除了包括「提供貨品、服務、設施過程中帶有差別對待」外,還有「直接、間接歧視」和「騷擾、中傷、嚴重中傷」等條文。而它們過去都曾被修改教育指引、專業守則,和被加上轉承責任的條款。
因此,我們可以預見《性傾向歧視條例》不單保障了不同性傾向人士在職場和生活上免受實質上的差別對待,更可以使他們免受任何有關性傾向的負面評論。
不過,同性戀運動人士承認《性傾向歧視條例》是同運議程的其中一步,[1] 而其目的是要消除同運議程異見者的任何反對聲音。外國的同性戀運動步速較快,我們可以參照外國同性戀異見者所經歷的,來評估條例若在香港出現時可能會帶來的影響。
牧師講道被判監
2004年6月29日,瑞典法院判處一名在東岸小鎮Borgholm的五旬宗牧師Ake Green入獄一個月,原因是他在講道時冒犯同性戀者,觸犯煽動仇恨條例。(在香港,類似煽動仇恨罪的理念已包含在反歧視法的概念內,如《殘疾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的中傷罪。)
Green牧師曾在一場講道中以「不正常性關係」(sexual abnormalities)來形容《聖經》利未記十八章所提及的「上帝認為可憎的事」──對有血緣關係的亂倫、無血緣關係的亂倫、同性性行為及人獸交的看法。[2] 因著這些言論他被司法檢控,後來主控官要求他澄清是否認為同性戀是病態,他直認不諱,並指這是《聖經》的觀點。辯方律師為Green牧師辯護時指出他也有根據其宗教信念而有的言論自由,但最後法庭仍判Green牧師有罪。
當地一個關注同運組織Swedish Federation for 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Rights主席Soren Andersson直言:「宗教自由不是辯護理由。」[3] 這就不禁令人產生疑問:難道同運人士有其信念自由,宗教人士反而不可以有?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和良心自由也是最基本的人權。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節錄)」。
2005年初上訴庭為這位瑞典牧師平反判罪,雖然因緩刑而令他沒有真的坐牢,但經歷大半年折騰,他的工作和生活肯定已飽受影響。反歧視法例對這位牧師帶來的傷害是不可改變的事實,而且當時政府還要繼續起訴他。此類條例的目的是要禁止異見,雖然香港的歧視法並非刑事法,但誰又會想因著表達自己的信仰看法時,而被迫捲入民事訴訟及官非纏身呢?這類反歧視法在有宗教信仰的人士之間彌漫著白色恐怖。
老師因批評同性戀教材被除牌
2002年加拿大卑詩省一位有良好聲譽的模範老師Chris Kempling,在地區的報紙撰文批評Gay and Lesbian Educators of BC(GALE- BC)的一些教材,認為它有誤導性,會冒犯不少家長和摧毀道德標準。由政府設立的British Columbia College of Teachers卻因此認為Kempling違反了教師操守,把他停職停薪了一個月。最後他被吊銷了教師牌照,無法再執教鞭。
他們也派發由他們出版的同志報紙Xtra West,並鼓勵學校放在圖書館和學生輔導室,讓學生閱讀。報紙刊登數頁有關找尋一夜情性交對象的廣告,內容更包括他們性器官的尺碼和特徵,及他們的性癖好,例如有人希望找到人射尿或排糞在他們身上。這些報紙現已寄給一些中學和位於加拿大低陸平原地區(Lower Mainland )的同志青少年中心。
Kempling曾寫了數封信給教育局局長,指出政府資助的工作坊在鼓吹這類生活方式。但是全部石沉大海,故他要公開發表意見,提醒家長關注這種情況,也因而被取消教師資格。
Kempling在該次演講中,還發表其他關於自己或其他人對同性戀運動、性解放行動的公開批評,後來卻遭到各方打壓。
Kempling贊成要對同性戀學生寬容。他所做的並不是針對少數性傾向的同學,而是批評宣揚同性戀運動的教材而已,這也不可以嗎?因為這樣而弄到生活艱難和承受多方攻擊,公平嗎?
有些人說這與言論自由無關,只是專業資格的問題,但若有香港老師批評學校國民教育的課程,而被教育局取消教師資格,我們真會認為與言論自由無關嗎?為何Kempling作為老師,連公開發表意見批評同性戀運動教材也不可以呢?這是因為卑斯省把加拿大的性傾向歧視法應用到教育領域,將「不認同同性戀」也定性為「性傾向歧視」。
Adrian Smith因facebook言論被紀律處分
在英國曼徹斯特郡波爾頓擔任Trafford Housing Trust經理的Adrian Smith,在個人facebook中張貼及評論了一段標題為「同志教會的婚姻將可推行」(Gay Church 'Marriage' Set to Get the Go-ahead)的BBC新聞。內文關於英國的平權部長Lynne Featherstone建議取消英國及威爾斯有關「公民伙伴不可在教會舉行儀式」的法例。Smith評論這新聞:「平等得過份了。(An equality too far.)」
他的同事Julia Stavordale在facebook留言問他言下之意是否不贊同。Smith第二天回應:「不明白一些沒有信仰、不信基督的人為何希望在教會結婚。《聖經》已相當清楚地指明,婚姻是特別為男與女而設。如果政府想制定同性婚姻是政府的事,但卻不應該把規則強加於信仰和良知。」此言論被另一位同事Stephen Lynch看到,並向公司的平等及多元部投訴。他們批評Smith代表公司卻是「公然患上恐同症、離譜、愚蠢」。而Smith的上司Deborah Gorman亦採取行動,認為他嚴重破壞了公司有關平等和多元的行為守則、冒犯同事等。因此Smith受到公司兩項處分:降為非管理職級並減薪40%。
Smith在同年10月開展一場法庭戰,希望取回公道。最終上訴至高等法院,其於2012年11月16日宣判Smith得直。他因有關「不認同同性婚姻」的評語,不但要經歷不公平的懲罰,並在一輪訴訟煎熬中,最後都只得98英鎊的賠償。雖然對於Smith所遭受的懲罰和對待,法庭認為是錯誤及不公平的,但仍未能彌補他所承受的實質和心靈傷害。
英國有包含《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平等法,公司都因而要推動平等多元政策,以免承擔條例帶來的轉承責任。面對這種無孔不入而又強大的言論審查機器,Smith顯得如此渺小和卑微,有冤無路訴。
根據外國經驗,《性傾向歧視條例》或其他類似條例,可以在社會的微細層面,加強對反同性戀運動的言語審查──異見者要麼大興昂貴訴訟,保障自己;要麼違背良心,從此消音。
此條例弊多於利,豈可亂推立法?
其他案例太多,未能盡錄,請參考本社網頁:
http://www.truth-light.org.hk/statement/title/n3925
http://ethics.truth-light.org.hk/myimage/files/form/sex/DrKempling_article_eng.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