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最長工時?

── 生命倫理錦囊12期
27/12/2012
專欄:傳媒文化推介

當香港開始訂立最低工資和標準工時的時候,社會中引發了激烈的爭論。站在僱員立場,自然是贊成對勞工立法保障,但也有人認為這有違了香港持之以恆的自由經濟市場原則,雙方皆有理據,莫衷一是。究竟,勞動是甚麼?勞動是不是「打工賺錢」這樣簡單?在討論這問題前,我們需要將「勞動者」、「勞動力」和「勞動市場」界定清楚。[1]
 
勞動者:我們作為一個整全的人,雖然大部份人是全職工作,但工作並不是我們的全部:工作除了是賺取工資,更是用來保障家庭,建立事業(由工作Job,提升到事業Career),達至在社會向上流動。
 
勞動力:而我們時常的勞動,其實就是將勞動力(包括勞力,腦力和各樣的付出)換取工作成果,賺取工資。沒有將「勞動者」和「勞動力」分開,工作就如賣命,我們也會降格成奴僕。
 
勞動市場:勞動以外就是五花八門的勞動市場組合和形式。以香港傳統的僱傭合約看,不同形式的合約已可引申出極大的變化:長工、長期散工和散工的待遇已有不同。[2]而複雜的更有僱傭形式:在香港的一個突出例子,就是僱主將基層工人變成「自僱者」(或稱「假自僱」)以省卻諸如強積金、保險和勞工福利。[3]
 
如此,當我們時常說的勞動,其實應不單單指於在勞動市場上自由買賣勞動力,更涉及我們作為一個勞動者應有的尊嚴,個人能有所成,對社會有貢獻,賺取工資能對家人提供保障:這是「社群中的一員(Social Being)」所作的社會活動,而不只是一個經濟人(Economic Man)作的經濟交換。
 

由勞動到保障的一些思考

所以,思考勞工問題時,我們應從多角度考慮:經濟角度固然重要,但保障勞動者也是必需的。我們或許可以這樣想:僱主少聘用一位員工,可能只是損失一點利潤;工人失去工作,卻是失去生計、身份、家庭經濟支柱…...而香港的勞工保障,是高收入地區中最少的:假期已是一個明顯例子。[4]
 
將勞工保障再細分下去的話,會有以下幾方面:
●   收入保障:這是在經濟上,勞工合約要對各方公平,僱用條件、保障都要合理。最低工資就是其中一個討論焦點。
●   僱傭及保障:就是勞工在解僱時應有的福利和保障,如最基本的保障就是代通知金。
●   勞動力市場和職業保障:要確保工人能在不同階段中,都有很高的機會找到可以維生的工作崗位,不會「晚節不保」。
●   工作保障:工人工作,人身安全得到保護。
●   勞動力再生產保障:保護工人的發展技術(工藝的傳承),和工人培育下一代的能力。
●   發言保障:工人應有權利組織工會,也不會因此被秋後算帳。[5]
 

最低工資保障與健康工時

而近年在勞工問題中最具代表性的討論,莫過於設立「最低工資」和對「標準工時」的討論。最低工資立法在社會爭議多時,終於在2011年5月1日實施《最低工資條例》,首個最低工資定於時薪28元。[6]對於實行最低工資立法,反對聲音不少,有人認為如引入最低工資,會引發「漣漪效應」,各工種都會要求加薪,最終引發加價潮。另一方面則會引發汰弱留強的問題:大家都是28元工資,僱主自然傾向聘請年青健壯的人手,弱勢群體可能得不償失。在經濟學上,也有討論認為最低工資扭曲了香港行之有效的自由市場並提高失業率,是一個使社會向下流的制度。[7]而事實上,當時也有「扣飯鐘錢」和剛入職大學生與清潔工同一工資等情況出現。[8]
 
不過,我們應反思:在未有最低工資之前,香港的市場自由嗎?勞工問題真只是一個「市場」供求的問題嗎?如果「職業無分貴賤」,不論從事何等工作,都不應得到尊貴的待遇嗎?為何我們的工資,就等同於一個人的價值?
 
另外就是健康工時的思考,相對於最低工資,這問題可能更為複雜。現時主要有三種不健康工時情況:
 
●   剝削性工種:無可選擇的情況,如,12小時制的看更和通宵更工種。
●   非自願性工作:僱員為求養家、供樓而要加班工作賺取額外工資。
●   工作狂的工作:相對以上兩種情況,更難處理,因這是員工「自願搏扎」而超時,甚至沉溺於工作中。
 

工人得工價的信仰反思

牛在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祂的嘴。
~ 申二十五4《和修本》
 
《聖經》雖然沒有提供最低工資或標準工時的計算方法,但當中仍有不少經文,論及雇主應該如何對待雇員、他們的工資,及其休息時間,可以讓作為雇主的信徒在這方面多加思想。「作主人的,對待你們的僕人要公正公平,要知道你們也有一位主在天上。」(西四1《新漢語》)。對於當時有奴隸制的社會,這節經文對主人是一個提醒,而對奴隸或僕人來說,是極大的安慰。現今文明社會沒有奴隸制度,不過,在一個信奉金錢為上的資本社會,員工有時也很難得到公正公平的對待。因為以經濟掛帥的各式企業,很多時都是追求高效率、低成本。開源節流的理念主導了公司或商戶設定員工的薪金或福利。當然,若整個社會都陷入經濟衰退或經濟危機,開源節流及員工只能領取「低於市價」的收入是可以理解的。不過,事實上有很多企業盈餘豐厚,卻為了滿足「老闆」或股東的紅利而大推開源節流的政策,這些都對員工並不公平。所以,雇主的眼目不能單單停留在利益、金錢或股東身上,而是要認知到天上有一位主,祂才是人真正的主。
 
天上的主希望人如何公平公正地對待員工?最基本的是雇主在工資上不可欺壓雇工,欺壓指到欺騙、行使暴力及恃強凌弱的行為(瑪三5)。[9]換句話說,工人受到欺壓,即是他們所付出的努力,沒有得到合理的回報。又或是雇主當初答應給予雇工某一數量的報酬,但其後卻用各種原因,盡其所能剋扣雇工的收入。[10]在香港推行最低工資初期,便曾有不少「老闆」縮短員工的用膳時間;「勸喻」員工改為自僱人士,好使自己維持或減低成本之餘,又不觸犯最低工資的法例。這些「老闆」雖然沒有犯法,但他們的行為卻無疑是欺壓員工,剋扣工人的工資。
 
欺壓或剋扣雇工的工錢就如行邪術的、犯姦淫的、起假誓的、欺壓孤兒寡婦的、屈枉寄居的和不敬虔神的人一樣可惡,神的審判必定臨到他們(瑪三5)。[11]從上述所列出的過犯看來,欺壓工人的工資並不是簡單的行為失當,又或是禮儀上單純的不潔淨,卻是如行邪術、犯姦淫及欺壓孤兒寡婦等罪行一樣嚴重,都是一些神與其子民立約時,神要求他們不要違反的規定。所以有這些行為的人,都是不敬畏神的。[12]
不難想像,重視「行公義、好憐憫」(彌六8)的神又豈會容許人運用自己的強勢壓詐弱小的人。所以剋扣工資的人,神必定懲罰。雅各書五章4節清楚指出:「看哪,工人為你們收割莊稼,你們竟然剋扣他們的工資;那工資必為他們呼冤;收割者的呼聲,已經達到萬軍之主的耳中了。」《新譯本》。
 
剋扣當然是不當的行為,而有意拖延工人的工資,同樣不是神所喜悅的,祂清楚命令祂的子民不可扣留雇工的工錢(利十九13)。何謂扣留?這是指到雇主其實是有能力「出糧」的,只是基於自己的好處,而沒有如期發給員工。[13]對於當時那些以日薪結算的工人來說,每天應當收到當日的工資,以購買晚餐及第二日的食物,好使自己及其家庭的成員飽足。[14]所以,延發日工的工資等同於令到工人及其家人不能得以溫飽,神一定不會置之不理,祂必聽取被剝削工資者的呼聲。今天大部份公司的發薪機制並非當日支付,但這命令背後的精神,並不是在於以甚麼機制發薪,而是保障員工的基本需要,不會因為僱主延發工資而落得窘困不堪。
 
雇主善待雇工,不可欺壓或扣留工人的薪金。這並非只適用於一般世俗的企業,教會或福音機構組織,同樣要善待神的工人,在工資上不可虧待他們(路十7;提前五18)。[15]作為非牟利的信仰組織,神工人的工價便得靠信仰群體支付。信徒從自己的薪酬中抽出若干,報答那班為主辛勞的僕人(參林前十六1)。
 
工人應該得到當得的報酬之餘,也應該有足夠的時間休息、家庭及社交生活。神當初為其子民設立安息日的目的,除了有屬靈上的意義,便是在這屬於神的日子,人要在這日停止日常的工作,[16]好記得宇宙與人類的被造,以及神與猶太人之間的立約(出二十8-11,出三十一14-15;賽五十八13)。[17]另外,也考慮到人身體要有恢復體力的時間:「六日你要做工,第七日要安息,使牛、驢可以歇息,也讓你使女的兒子和寄居的可以恢復精力。」。(出二十三12《和修本》)神希望無論人從事甚麼行業或擔當甚麼職位,都要有休息的時間,好使人不但有獨處的時刻,也可以與神,與家庭,以及社區群體有相處的時間。[18]從古以來都是雇主決定下屬的工時,所以停止工作也要從雇主做起,這樣,他的下屬,無論是長工、兼職員工,甚至其他的「生財工具」才有喘息的機會。無奈,隨著科技發達,一個電話或一個電郵,可能已剝奪了不少人休息的時間,以及與家人、好友和群體共聚的時光。
 
信徒要善待工人,不過,作為一心為神工作的信徒,亦須要打破心中所訂立的「最低」工資。這並不是說所有服侍主的人都不可以「計算」薪酬,維持生計是必需及重要的,工人得工價是應該的。只是,當信徒樂意跟從神的呼召,遇上必須在神與薪金之間作選擇時,有時候的確要付上代價,犧牲自己的「市價」來服侍神。就如當初保羅,為了福音的緣故,主動放棄了他為主作工而享有的權利(林前九1-15上)。保羅可以做到,是因為他把焦點放在更高的目標上。
 
保羅為主犧牲的程度,不是人人能及。神沒有要求每一個人是保羅,信徒只要按自己的程度,不讓「最低工資」成為事奉的障礙便可以了。而那些作為雇主的,不要因為最低工資法例的推出而欺壓雇員,因為金錢而破壞了與神之間的關係便可以了。不過,大家為主「燃燒」的同時,也要記得作息有時,好讓自己的生命可以為主「燃燒」得更持久。

 
[1]參梁漢柱〈不是商品的「資源」:勞動和勞工〉,謝均才編《我們的地方,我們的時間》,(香港:牛津出版社,2002年),頁236-255。
[2]就算有些看似「公平」的工資方法,也可能存在不公平:當一個工人在年青時,工資「斷件」計算看似公平,但當他年紀漸大時,便難以維持這種賺錢的能力。相對而言,如變成年資制又可能變成對年青人不公。
[3]參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2009)《僱員與自僱人士的比較》,立法會CB(2)276/09-10(03)號文件。
[4]名義上香港每年有17天公眾假期,俗稱「銀行假期」。但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每年只有12天法定假日(俗稱「勞工假期」)。香港僱員的法定有薪休假權利,在全世界只排尾四。參:李卓人(2009)《香港僱員的法定有薪休假權利全世界排尾四》網址:http://leecheukyan.org/node/326
[5]參註1。
[6]參最低工資委員會網頁,網址:http://www.mwc.org.hk/tc/welcome_message/index.html
[7]參王于漸:〈最低工資為何有損經濟?〉《信報財經新聞》,2012年5月12日,A23。
[8]其中一間連鎖快餐店,更被網民冠以「太刻薄」的稱謂。參許寶強:〈對最低工資評論的評論〉,《明報》2011年5月9日,A29。
[9]John E. Hartley,  Leviticus,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vol. 4 (Dallas: Word, 1998), 315.
[10]另見雅五4。參James B. Adamson, The Epistle of James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 1976), 186.
[11]神嚴懲這一班人,因為這不是他們偶一為之的失腳行為,極有可能他們不斷重複,已成習慣。詳見Ralph L. Smith, Micah-Malachi,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vol. 32 (Dallas: Word, 1984), 326。
[12]David L. Petersen, Zechariah 9-14 and Malachi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1995), 210; Smith, Micah-Malachi, 326.C. F. Keil and F. Delitzsch, Minor Prophets,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vol.10, trans. James Martin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1978), 462. 
[13]Kurt A. Richardson, James, An Exegetical and Theological Exposition of Holy Scripture, vol. 36 (Nashville: Broadman & Holman, 1977) , 210.
[14]Roland de Vaux, Ancient Israel: Its Life and Institutions, trans. John McHugh (London: Darton, Longman & Todd, 1961), 76; Hartley, Leviticus, 315.
[15]William D. Mounce, Pastoral Epistles,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vol. 46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2000), 306.
[16]安息日的原文有「停止」的意思。Victor P. Hamilton, Exodus: An Exegetical Commentary (Michigan: Baker, 2011), 427; DouglasK. Stuart, Exodus. (Nashville, Tenn: Broadman& HolmanPublishers, 2006), 458.
[17]魏道思拉比˙劉幸枝譯,《猶太文化之旅》(江西:江西人民出版社),頁147。
[18]參魏道思拉比,《猶太文化之旅》,頁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