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團體必須留心的地雷

蔡志森   |   明光社總幹事
19/01/2021

最近有教會團體因為籌款的問題被警方調查,並凍結銀行戶口,引起教內教外人士的關注。其實,面對近年的社會及政治環境的轉變,堂會及機構有不少做事的方式必須改變,否則將來政府根本毋須用政治或宗教的理由,教會群體因為誤墮法網而被檢控的事件恐怕亦只會不斷增加,而不幸的是有時我們明知是地雷也要踩下去。雖然,若果一個政府欠缺包容異見和批評的胸襟,要針對一些不合作的民間團體有許多方法,不過,教會要面對的不單是政府、也是眾,當教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的時候,若果本身光明磊落,不會讓人覺得有任何涉及個人操守上的問題,以及辦事馬虎、以權謀私、貪小便宜、明知故犯也是十分重要的。 

香港大部份堂會和機構都是免稅團體和有限公司,本身都受公司註冊處和稅務局的監管,若果是辦學或社會服務團體則受教育局和社會福利署規管,此外,還有許多不能忽略、大大小小不同的法例,例如《消防條例》、《僱傭條例》等等。由於教會圈子內一些做事的方式未能與時並進,往往容易出事。可以出事的地方多不勝數,嘗試在下面舉幾個例子: 

第一,物業問題。香港寸金尺土,為了善用地方,有些堂會和機構的物業也可能有僭建或未經批准改變土地用途的問題,例如將露台或天台改建,使用工廠大廈作辦公或聚會的用途,更嚴重的可能是違反消防條例除了保險的問題外,萬一發生意外,人命的傷亡是難以補償的。由於出入的人數太多、影響其他用戶使用公共設施或擔心走火通道問題,因而被投訴和被有關部門發信警告的例子也有不少。

第二,行政問題。由於貪方便或者認為我們做的是天國的事工,不想浪費太多時間在行政事務之上,有些堂會和機構並沒有嚴格遵守或留意《公司條例》和《稅務條例》的規定,因而對在甚麼時候召開週年會員大會和董事會、是否有足夠的通知期、法定人數、會議程序、會議記錄都是馬馬虎虎,隨便填報、甚至與事實不符,認為這些都不過是例行公事,掉以輕心,結果被有關部門檢控和處罰時有所聞。作為堂會或機構負責人可以選擇不親身處理一些行政事務,但堂會和機構本身不能選擇不處理,必須委派有經驗和能力的同工或者執事來處理。 

第三,財務問題。教會團體重視生命,對牧者和屬靈領袖有時因為尊重和信任的緣故,所以不敢事事要求交代。尊重是好的,不過,為了保護受尊重的人,清晰的財務制度是必須的,而作為領導的,更應自願被監,主動交,既可以作好的榜樣,也可以讓其他人有規有矩,畢竟,最容易絆倒人的不外金錢、名譽、權力和情慾,作為領袖在這四方面應特別謹慎。不是別人信不過你,是你不要太過相信自己,不要將自己放在試探之中。一般來說,堂會的奉獻主要來自會友,最好避免私下將現金交予同工、或者轉入同工的個人戶口,另一方面,應該像公務員一樣,當同工收到任何大額的個人奉獻或禮物的時候,必須有一個申報和批准的機制,以避免有同工出現私下收受利益的問題。任何涉及同工薪酬和利益的決定,同工都應該避嫌,不參與有關討論。

至於機構的籌款,很多時涉及公眾,必須更加小心,近年興起的眾籌固然是一個新的途徑,也可以接觸一些非原來的支持者,不過,若涉及一些來歷不明的大額捐款,便容易墮入被指洗黑錢的陷阱,機構最好訂明捐款達某個數額例如50,000元以上必須知道捐款人或公司的名字而收到捐款後亦應與捐款者聯絡萬一有任何爭議時亦有可追查的依據。另一方面,若籌款太成功,突然間多了大筆金錢的時候,在監管及運用方面需有更高的透明度,而機構負責人應避免任何個人利益衝突。例如在招聘、外判、發放津貼時不能讓人有明益自己人、私相授受的懷疑,應由一個有公信力及獨立性的董事會來處理。若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可以請教有經驗的人,在法律面前,不知者仍然有罪。

無論是堂會或機構的負責人,不單要對天國的事工負責,也要在世人面前有好的見證,教會作為社會的守望者,自己必須先避免觸犯法例,除非有關法例侵害了我們的宗教自由和基本人權。

隨著時代轉變的教會

疫情和社會事件,都令人思考教會需要改變這課題,回顧過去,香港的教會一直都隨著時代轉變,50至60年代中期,當時香港面對著人口急增及大量難民自內地來港問題,基督教團體便在當時參與緊急福利救濟工作,提供物質援助。到了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香港的經濟持續發展及難民問題亦變得穩定,海外團體的捐款隨之減少,而基督教志願團體便與香港政府建立了「夥伴」關係,由政府提供經濟方面補助,基督教團體提供服務,承擔社會福利及辦學等工作。而到了80至90年代,基督教志願團體的服務走向專業化,同時亦反省到服務是否走向「世俗化」,令服務缺少了信仰特性。此外,亦有一些基督教團體開始積極回應香港的社會事務、公共政策。基督教在當時亦致力傳福音及植堂工作。[1]


 

[1] 邢福增:〈香港基督教的政治及社會角色:歷史的回顧〉,載趙崇明等編:《當教會遇上政治:政治實踐的神學反思》(香港:香港神學院、基道出版社,2005),頁3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