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及機構必須問責
一些慈善團體的募捐手法和捐款用途一直備受關注,五月十六日明報報道,一間一直在香港以郵寄方式募捐的慈善機構,其網站雖聲稱曾援助逾十八個發展中國家的兒童,但該報抽樣向九個國家的駐港總領事館或代表查問後,其中四個肯回覆的國家均指出,沒有該基金會在其國家進行慈善工作的資料,而該基金會回應時承認,根本沒有援助其中一些國家,只是網頁資料出錯。另一方面,該基金會在二零零九年郵遞籌款開支達932萬港元,佔捐款收入2,003萬元的接近一半。
近年在港鐵站外和繁忙的街道,慈善團體的街頭募捐多不勝數,甚至令人感到厭煩,當中除了有不少聞所未聞的機構外,部分據報是以分佣方式外判,令到慈善募捐商業化,市民一片善心卻可能換來被騙的感覺,慈善團體的問責性和透明度實在有改善的必要。
香港大部分教會和基督教機構都是免稅的慈善團體以及有限公司,除了在法律上應有清晰和透明的核數報告外,在責任上亦應明確向捐款者交代奉獻的使用情況。可惜的是部分教會和機構的負責人,由於強調異象先行,而為了提高效率和即時回應聖靈的感動,因此輕視了所謂行政和問責,彷彿要求他們清楚解釋所謂「聖工」,做好行政管理就等於「屬世」;若有人要求清楚交代奉獻的用途就視為對自己的「不信任」;有時更隨意將一些本來有指定用途的奉獻用於其他「有感動」的事工。
個人認為教牧不是教會的「僱工」,並非事事要執事會和會友大會批准,但好的行政和財務管理,其實也是一個好管家應有的表現,雖然很多牧者或機構負責人的強項和負擔往往是推動異象,對行政並無興趣,亦缺乏應有的知識,但這並不是行政和財政混亂的藉口,因為有關工作完全可以委託有專門技能和負擔的弟兄姊妹去做,而行政並不等於官僚,好的行政很多時反而會提高事工的果效,而認真的問責可以避免教牧和機構負責人陷入不必要的金錢和權力的試探。
《基督教週報》 第2439期 22/0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