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

張勇傑   |   明光社高級項目主任(性教育)
20/09/2018

本年香港基督教界,不論教會或機構,小堂會或大宗派,都相繼爆出一些性騷擾、甚至性侵犯事件,性騷擾已是避無可避的議題,教會實在有需要盡快制定清晰的守則,以預防及處理有關事件。近月來不少基督教機構相繼舉辦各類型講座活動,幫助教牧更了解性騷擾課題,這是教會正視性騷擾課題的重要一步。

在此,我們必須先了解一下性騷擾的定義。本文並不打算為任何犯事者說項,只是嘗試在社會重視性騷擾事件的氛圍下,討論性騷擾條例中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並指出教會在處理性騷擾時會遇到的困難。

 

根據香港法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的法律定義包括以下情況:

1. 任何人如 ——

 i.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2. 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性別歧視條例》適用於男性及女性,與性騷擾相關的條文亦適用於男和女,以及同性之間的性騷擾行為。

簡而言之,性騷擾必兩個元素一是行為涉及性的行徑或要求,二是受害人對該行為感到不受歡迎。

受害人的感受是主觀的,而行為是否涉及性的行徑其實也帶有一定程度的主觀性。當社會嘗試用客觀的法例,來保障市民免受主觀的不受歡迎的行徑,總會出現含混的情況。儘管條例列明有關行徑是否屬於性騷擾,仍需經過一個「客觀測試」,即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但這「客觀測試」只是反映多數人的主觀感受,並不是絕對客觀的標準。情況就如《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何謂「淫褻」與「不雅」需考慮「一般合理的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1] 但不同市民的道德禮教標準總會存在差異,成人雜誌被評定為第二類「不雅物品」應該大部份市民都同意,但對於村上春樹小說因包含性愛情節而應否被評為「不雅」,社會就存在著分歧。雖然不少人認為小說內容無傷大雅,但起碼負責審理的淫審處主審法官或委員就認為小說該屬「不雅物品」。[2] 因為法律難以為主觀感受定下客觀的標準。

如果性騷擾行為是身體接觸、掀裙、大談色情笑話、色迷迷地盯著別人敏感部位、冒犯地向別人提出性要求等等,這些行為都明顯涉及性的行徑,一般人都應該會預期對方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教會中如出現以上行為必須嚴肅正視,認真聆聽受害者的處境,按受害者的意願考慮是否報警,公平公正地作出跟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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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人類生活在群體社會裡,與人接觸是人的天性本能,而性又存在於我們每個人之中。性並不單單指生理及性慾的層面,也涉及情感層面,因此我們是無可避免會與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向心儀對象展開追求、深情的說話、含情脈脈的眼神等,其實也是涉及性的行徑。被人追求可以是浪漫的事,但也可以是厭煩的事;深情說話與含情脈脈的眼神可以令人感到溫馨,也可以令人感到噁心。教會主內一家的文化,一直鼓勵弟兄姊妹合宜地彼此親近,因此教會常見彼此握手問安、手拖手肩並肩地唱詩、按手禱告等。筆者不敢排除有人會藉此身體接觸來獲取性方面的滿足,但我相信大部份會眾都沒有這種動機。但無論你的動機如何,這些行為都可以說是涉及性的行徑,而這些行為是否性騷擾,在乎對方的觀感,以及對方是否歡迎這些行為。不過這些感受是主觀的,沒有客觀標準,但一次事件亦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了。

本年6月台灣出現了一宗性騷擾指控,一位油站男職員向女性司機找錢時碰到對方的手,被對方投訴性騷擾,還被油站要求他離職。[3] 職員認為這是防止零錢跌在地上的保護動作,客人卻認為是職員故意作出不必要的身體接觸。儘管一般人也認為這只是一場誤會,但外人難以質疑一個人的主觀感受。因此無論官方調查機構作出怎樣的判決,旁觀者認為事件是多麼的荒謬,如她真的感到不舒服,對她來說這都是確確實實的「性騷擾」。

機構有責任制定預防性騷擾守則,但在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下,我們要明白守則只能針對客觀的行為,但行為卻能引發出不同的主觀解讀。有報道指美國網絡影音串流平台Netflix推出防止辦公室性騷擾守則:禁止同事對望或看著一位同事超過五秒;又指如非有人主動提供,否則不可以向同事索取電話號碼;亦敦促同事不可以擁抱過長時間。[4] 但其實眼神接觸時間的長短與當事人的意圖或感受是不是真的有直接關係呢?有些國家有擁抱的文化,但在另一些文化下,不受歡迎的擁抱一秒都嫌長。一些太刻板的政策只會反映公司對員工的不信任,妨礙正常人際關係的建立,但對防治性騷擾其實起不到真正作用。因此,守則也只宜列出防止性騷擾的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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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教會有責任提升弟兄姊妹防範性騷擾的意識,亦鼓勵教會制定清晰的防止性騷擾守則及處理投訴機制。本文指出性騷擾定義的含混性,就是希望大家在處理性騷擾事件時,更要放下既有的前設,以公平公正的態度聆聽雙方的陳詞,以求作出一個令人信服的回應。更重要的是教導弟兄姊妹多些尊重和敏銳地留意別人的感受。

 

[1]  見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2] 〈村上春樹新作正式被評為二級不雅 跟《龍虎豹》評級看齊〉,《香港經濟日報》,2018年7月26日,網站: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123591/村上春樹新作正式被評為二級不雅%E3%80%80跟《龍虎豹》評級看齊(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0日)。

[3]〈找錢碰到手1秒鐘 她投訴加油站員工性騷擾逼離職〉,《聯合新聞網》,2018年6月26日,網站:https://udn.com/news/story/8864/3219284(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0日)。

[4] 李納德:〈【防性騷擾】Netflix禁員工凝望同事逾5秒 不准主動「抄牌」〉,《香港01》,2018年6月14日,網站:https://www.hk01.com/熱爆話題/199420/防性騷擾-netflix禁員工凝望同事逾5秒-不准主動-抄牌(最後參閱日期: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