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承認諮詢──淺論英國性承法

招雋寧   |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29/08/2017

社會上有些人自覺自己的性別出錯,女兒心,男兒身。他們在港可選擇完成變性手術,以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從而滿足某程度的自我認同感。除了這些個人狀況,有關議題和討論,原來還會令人捲入LGBT(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政治漩渦裡。

跨性別政治的脈絡

有少數「跨性別政治代理」(transgender political agents)在LGBT政治漩渦中爭奪權力。他們當中有些較溫和,希望取得法律和制度上全面承認後取性別acquired gender),能夠與社會兩性的制度融和,消解因對變性者「無知」而造成的排斥;有些卻很進取,例如提倡放寬生理男女的區分政策,改為以個人感受為依據,或是在男、女以外加入第三性別等身性別承認制度是由跨性別政治所衍生的。

為何香港有性別承認的諮詢

2013年香港終審法院「W訴婚姻登記官」案的裁決,讓已完成變性手術的W可享女性的法律地位,與男性合法結婚。約一年後政府建議修訂《婚姻條例》,讓已完成完整變性手術者可按後取性別結婚。有關草案雖然最終被否決,但這類別人士已經可透過入境處的行政措施締結婚盟,即結婚時只看身份證,毋須理會出世紙。

以生理性別區分人口有實質的社會功能,舉例說,若男性在某種疾病(x)的發病率較女性高出22.5%,醫療制度便需相應調整、增撥教育男性預防該種疾病的資源,而保險公司亦可能調整保金等。生理性別區分較能作出合理和科學化的政策預測,減少錯置社會資源。倘若改為以心理性別作為區分方式,便需重新釐訂各式制度,但心理性別如何能為公共政策作出合理預測?不以心理性別作區分會否損害人權?這促成了2017年本港的性別承認諮詢。

W案裡法官曾形容英國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令》(下稱「英國性承法」)為「令人信服的模式」,2017年本港的性別承認諮詢文件花了不少筆墨介紹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參該文件的頁3975)。本文會簡述英國性承法的立法情況。另外,由於本港性別承認諮詢的範圍廣闊,內容亦複雜,本社曾先後幾次在刊物中探討有關性別承認議題。[1]

在英國申請變性

在此透過以下例子,說明一下英國的性別承認制度。假設生理性別為男性、已年滿18歲的阿強,要在英國性承法下申請變性,當地法律沒有規定他的國籍或定居地,也沒規定他必須進行變性手術或接受爾蒙治療,亦不理會他是否一名爸爸,有個兩歲女兒。阿強只須要向性別承認審裁小組提交證據,包括一份由執業醫生或心理學家撰寫的報告,說明診斷及該診斷的證據,另一份是他曾否接受荷爾蒙治療及變性手術的報告。由於阿強沒有進行整套變性手術,醫生要進一步解釋阿強因甚麼理由而未能完成整套手術。法例規定小組要確認三件事:一、阿強是否患有性別焦躁症;二、阿強兩年來是否一直以女性身份生活;及三、直至離世阿強是否希望以女性的身份生活。審裁小組然後會以閉門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批准阿強更改性別。[2]

如果審裁小組批准阿強更改性別,由於阿強已婚,他收到的是性別承認的臨時證書,可用作廢止現有婚姻,若他在六個月內終止婚姻,阿強就可取得正式證書。而在阿強女兒的出世紙上,仍會寫著阿強為「父親」,確保他女兒的權益。性別承認登記冊會記錄阿強的變性記錄,但有關記錄在大部份情況下都不會讓他人查閱。

英國性承法於2005年4月生效,截至2014年9月,即約十年內,批出臨時性別承認證書有179宗(佔申請總數的4.1%),其中23人終止婚姻後取得正式證書。後來因為英國通過同性民事結合,變相毋須以臨時證書處理已婚者變性的情況。在該法令生效的首十年內有4,339宗變性申請(2014年英國總人口約有6,400萬,有關申請約佔總人口的0.007%),取得正式性別承認證書的則有3,763宗,成功更改性別身份的人佔總申請的86.7%。[3]

性承法引發的爭論

英國政府因Goodwin案及Bellinger案而定立性承法,[4] 其後亦面對過不少爭論,枚舉數例:

  1. 私隱與知情權:記載歷史事實的出生證書,是否可以人權為理由而作出修改?公司、當事人的未婚伴侶等,可否得知其變性記錄?這些均有爭議。
  2. 夫妻變妻妻:已婚者變性後,他原本的婚姻關係將會變成同性婚姻。在英國還未制訂無分性別組合的婚姻制度以前,已婚申請者取得正式性別承認證書的條件之一是要廢止原有的婚姻,有關安排受到猛烈抨擊。
  3. 更改性別影響:變性者仍可被控指定性別的性罪行;體育組織仍可以公平或安全為由拒絕變性人參加某些賽事;但福利和退休金則按後取性別決定,各種制度均須重新劃線。
  4. 宗教議題:神職人員可選擇不為變性者證婚,但神職人員不可向尋求證婚的人索取清楚顯示該人是否變性人的出生證書副本。

訂立性承法也非一勞永逸,因為英國一些跨性別代理者認為英國性承法的規定造成標籤效應,所以推動政府改革法例,包括毋醫療及法律程序的「自我聲明模式」,又稱要下調可變性的年齡下限,由18歲降至1617歲,以及容許設立男、女以外的第三性別。有人說:人類總要重複同樣的錯誤,就讓我們了解英國性承法的同時,不忘汲取當中的經驗,勿重蹈覆轍。

 

(本文原載於第116期〔2017年9月〕《燭光》,其後曾作修訂。)


[1] 請參閱:《燭光網絡》「由性別制度、性別焦躁到性別政治」第116期(2017年9月),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flipbook/candle/116(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9日);《燭光網絡》「性別認同法的潘朵拉盒子」第105期(2015年11月),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flipbook/candle/105(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9日);《燭光網絡》「變性人判決之後 性別、婚姻、神學反省」第91期(2013年7月),網站:https://www.truth-light.org.hk/flipbook/candle/91(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9日)。

[2]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香港: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2017),網站:https://www.iwggr.gov.hk/chi/pdf/consultation01.pdf(最後參閱日期:2023年4月19日)。

[3]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頁67–68。

[4] 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諮詢文件:第1部分 性別承認》,頁50–51。